中国进口公司与美国出口公司订立了买卖水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术语(Incoterms 2000),纽约

题目
问答题
中国进口公司与美国出口公司订立了买卖水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术语(Incoterms 2000),纽约为装运港,上海为目的港,信用证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书。货物卸离目的港时,经合同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水泥因浸水结块,失去预期用途。 买方以货物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应否接受这一要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不能接受,信用证独立与买卖合同,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买方的付款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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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10年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价格CIF天津。中美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应为货物装船后)

B.因当事人已经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于该合同

C.美国公司应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

D.美国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并装船时,应及时通知中国公司办理保险


参考答案:C

第2题:

中国、美国、日本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深圳富士康公司和美国IBM公司签订的通过劳务合作进行购买原材料的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

B.宁波大红鹰公司和日本松下公司订立的电视机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日本法是无效的

C.中国王二小公司和美国克林顿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了CIF(青岛)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D.日本丰田公司和美国通用公司签订了销售汽车制造设备的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包含买卖合同和劳务合同两部分,该合同中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正确答案:A
42.【答案】A 【考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析】 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补偿贸易)、通过货物买卖方武进行的劳务合作(技贸结合)的合同不适用于公约,A正确;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分处两个缔约国,1本应适用公约,如果选择了适用的其他法律,则可以排除了公约的适用,但选择的法律应当是明确的.如当事人选择了《美国统一商法典》,B错误;当事人选择了某一国际惯例,如选择了CIF贸易术语,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C错误;如果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商部分构成的,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D错误.

第3题: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德国乙公司(卖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F上海”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上海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乙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参考答案:A

第4题:

中国进口公司与美国出口公司订立了买卖水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术语(Incoterms 2000),纽约为装运港,上海为目的港,信用证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书。货物卸离目的港时,经合同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水泥因浸水结块,失去预期用途。 买方以货物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应否接受这一要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接受,信用证独立与买卖合同,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买方的付款义务。

第5题:

共用题干

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适用公约
B、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无效的
C、中、美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CIF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D、假如上述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答案:A,B,C
解析:
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


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

第6题:

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适用公约

B.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无效的

C.中、美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CIF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D.假如上述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正确答案:D
42.【答案】D 【考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解析】A依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正确,因为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第7题:

以下合同中,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

A、中国甲公司向韩国乙公司购买船舶的合同
B、中国甲公司收购美国乙公司股票的合同
C、中国甲公司与英国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但是英国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所购买的家具是用于甲公司董事长的家庭装饰
D、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的飞机买卖合同

答案:C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本题中,A项的标的物船舶、B项的标的物股票以及D项的标的物飞机,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至于C项,虽然家具的用途是用于家庭装修,但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则可以适用公约,所以C项正确。

第8题:

美国的甲公司是生产汽车用润滑油的大型公司,德国的乙公司专营汽车维修养护用品的进出口业务,2001年5月两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采用了CIF贸易术语。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01年7月完成装运并发货,9月达到了目的港。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就在国内寻找买主,于2001年8月与国内批发商丙公司签订了转卖合同,该批货物的风险从何时转移给丙公司?( )

A.越过船舷转移

B.收到货后转移

C.甲乙公司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D.乙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正确答案:D
【考点】风险转移
【解析】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对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第9题:

公司与美国Y 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CIF(大连)。关于CIF 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这份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是美国Y 公司,买方是中国X 公司
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Y 公司转移给X 公司
C.就买卖关系而言,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由中国X 公司承担
D.如无特别约定,由美国Y 公司购买平安险

答案:A,B,C,D
解析:
CIF 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因此在本案中,卖方是美国Y 公司,买方是中国X 公司,故A 选项正确。在CIF 术语下,虽然为了买卖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必须约定目的港,但CIF 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仍然是装运港装运上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由买方承担,故B、C 选项正确。CIF 术语下,货物运输和保险均由卖方负责安排,D 项正确。

第10题:

中国进口公司与美国出口公司订立了买卖水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术语(Incoterms 2000),纽约为装运港,上海为目的港,信用证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书。货物卸离目的港时,经合同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水泥因浸水结块,失去预期用途。 卖方在那里交货?


正确答案: 卖方交货地点在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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