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某一纳税年度德国一家公司在国内无所得,但从其外国子公司处应得一笔毛股息收入100万马克,扣除应有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预

题目
问答题
假设:某一纳税年度德国一家公司在国内无所得,但从其外国子公司处应得一笔毛股息收入100万马克,扣除应有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预提税15万马克后,净股息收入应为85万马克。该公司希望保留这笔股息收入,因此必须缴纳56%的公司所得税(德国对公司分给股东的利润按3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对保留在公司内的未分配利润则按5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在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计算德国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德国政府可征税款数。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100÷(1-40%)]×40%=66(万马克)
(2)德国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100÷(1-40%)=166(万马克)
(3)股息预提税为15万马克
(4)抵免限额=166×56%=93(万马克)
(5)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外国税额(直接+间接)=15+66=81(万马克)
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81万马克。
(6)德国政府可征税款=93-81=12(万马克)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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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国某公司拥有设在某外国子公司50%的股份。子公司在相同纳税年度获利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15%,预提税税率为10%;母公司在本国获利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子公司缴纳该国公司所得税30万元,后从其税后利润170万元中按股权比重分给母公司股息85万元,并在子公司所在国征收所得税8.5万元。母公司实缴本国所得税为()。

A.1.5

B.15

C.25

D.30


正确答案:C

第2题:

甲国的所得税率为50%,乙国的所得税率为40%,甲国的一家跨国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子公司,假设予公司的经营利润为5万美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在双重纳税情况下,子公司应向乙国政府缴纳税款( )万美元。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B

第3题:

某跨国公司A总部在甲国,其在乙国设有一家分公司B,在丙国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c。在2005年纳税年度,A在甲国的利润收入是800万美元,B在乙国政府纳税45万美元,c向丙国政府交纳企业所得税l25万美元,税后利润中的120万美元用于支付A公司当年的股息,现甲国欲就A公司的全球所得征税,下述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国政府对A公司来源于本国、乙国的所得以及来源于丙国的股息收入征税,依据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B.乙国政府对8公司的营业利润征税以及丙国政府对c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都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C.甲、丙两国政府分别对A公司和c公司征税,其税源是C公司的利润收入,构成了国际重叠征税

D.甲、乙两国政府同时对B公司的营业利润进行征税构成了国际重复征税


正确答案:B
【考点】国际税法
【解析】A正确,因为跨国公司A的总部位于甲国,所以甲国政府对A公司有居民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其多发生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因此甲、乙两国政府同时对B的营业利润进行征税,构成国际重复征税.D正确: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两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多发生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公司和股东之间,所以甲、丙两国分别向A公司和C公司进行征税,其税源是C公司的利润收入,构成了国际重叠征税,C正确。所以本题选B项。

第4题:

(2019年)我国某居民企业在甲国设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持股80%的子公司,2018年该企业申报的利润总额4000万元,相关涉税资料如下。
  (1)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500万元。
  (2)收到乙国子公司投资收益1900万元,子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全部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5%。(注:该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无纳税调整金额,境外已纳税额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8年该居民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
 

A.575
B.525
C.1200
D.1000

答案:A
解析:
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500-300)+900]×25%-700=575(万元)。

第5题:

(2019年)我国某居民企业在甲国设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持股80%的子公司,2018年该企业申报的利润总额4000万元,相关涉税资料如下。
  (1)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500万元。
  (2)收到乙国子公司投资收益1900万元,子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全部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5%。(注:该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无纳税调整金额,境外已纳税额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8年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万元。

A.1800
B.1700
C.2800
D.2600

答案:C
解析:
应纳税所得额=1900+900=2800(万元)

第6题:

( )是指纳税人的居住国允许纳税人把境外收益向外国政府缴纳的税款,从应税所得应税收益中扣除,然后按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应征税额。

A: 税款抵减

B: 税款扣除

C: 免税

D: 税务协定


正确答案: B

第7题:

A公司为甲国居民纳税人,本年度来自甲国的所得5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50万元。甲、乙两国的税率分别为20%和30%。A公司已在乙国缴纳税款,甲国对本国居民来自境外的所得实行扣除法,A公司本年度所得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 )万元。

A.10
B.15
C.17
D.20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在乙国已纳税额=50×30%=15(万元)。扣除法下,在国外已纳税额视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50-15=85(万元)。应纳税额=85×20%=17(万元)。

第8题:

某集团公司,其母公司设在中国境内,在境外A国设立一子公司,子公司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下同),已知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子公司在A国缴纳所得税300万元,并从税后利润1200万中分给中国母公司股息200万元。则该母公司应就分回的税后利润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0

B、50

C、12.5

D、62.5


答案:C

第9题:

(2019年)我国某居民企业在甲国设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持股80%的子公司,2018年该企业申报的利润总额4000万元,相关涉税资料如下。
  (1)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500万元。
  (2)收到乙国子公司投资收益1900万元,子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全部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5%。(注:该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无纳税调整金额,境外已纳税额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8年该居民企业子公司境外所得税的抵免税额是( )万元。
 

A.450
B.425
C.700
D.650

答案:C
解析:
抵免限额=2800×25%=700(万元),可抵免税额900万元,实际抵免税额为700万元。

第10题:

共用题干

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某跨国纳税人凯特有来自国外的股息收入70万美元。同时,其在该纳税年度的境内所得为200万美元。假设凯特的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20%,来源国所得税税率为40%,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
B、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26万美元
C、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
D、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8.4万美元

答案:A,B,C,D
解析: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


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


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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