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题目
问答题
受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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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以下哪些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受理非本辖区户口人员因私事往来港澳的申请?()

  • A、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 B、60周岁(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 C、通过劳务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
  • D、未满16周岁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正确答案:A,C

第2题: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正确答案: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3题: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请和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时,应持有的证件包括()。

A、书面的结婚申请书

B、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C、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D、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参考答案:BD

第4题: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地区的探亲签注有何条件,在港澳逗留的时间有何限定?


正确答案: 内地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可申请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和签注。“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第5题: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到哪里去办理结婚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6题: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正确答案: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港澳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
(5)报备人员须有工作单位意见。

第7题:

受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正确答案:(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第8题:

结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六、七条规定: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不属于直属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结婚的疾病。


第9题: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谁受理?


正确答案: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⑴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⑵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⑶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⑷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⑸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第10题: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持哪些证件?


正确答案: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如下证件:
(1)国内公民: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2)华侨:我国或我驻该国使馆或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港澳同胞: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承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上述婚姻状况证明和声明书。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