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是邻居。2004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

题目
单选题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2004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 )
A

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

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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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1998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该案件应如何处理?( )

A.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

D.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D
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所以本题答案为D

第2题:

张三和李四是朋友,李四两年前曾经向张三借过5万元钱,久未归还。于是张三到法院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小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三认为小王对案子有倾向性,并认为案件虽小但却复杂,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要求小王回避。小王发现案情确有复杂之处,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因保管不善,字迹模糊不清,借款数额难以辨认,而被告又不承认借过这笔钱,也不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的签名,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另外,被告又提起了反诉。问题:张三是否有权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要求?张三要求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应当如何进行?


参考答案:(1)张三有程序异议权,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2)张三认为小王有倾向性的理由不成立,法律没有这种回避事由的规定。(3)如果案情确实复杂,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3题:

赵虎与周健是邻居。1997年5月赵虎到法院起诉,要求周健还其借款5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某独任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任某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和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应如何处理?()

A.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D

第4题:

张三与李四原来均是中国人,系研究生同班同学,2000年张三取得德国国籍,2002年李四也到德国留学。2003年张三、李四在法国结婚。2004年李四因与张三发生争执,回到中国,并向中国法院提出与张三离婚。中国法院在裁判是否准予离婚时适用何国法律?( )。

A.当事人协议

B.德国法律

C.法国法律

D.中国法律


正确答案:D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D项是正确答案。

第5题:

张三欠李四10万元,王五欠张三7万元。张三对王五的债权已到期,张三多次电话催促还钱。现李四的债权也已到期,张三以其自有财产已经不可能履行对李四的债务了。下列说法正确( )。

A.李四应以张三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B.李四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C.李四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张三多次电话催促王五还钱,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

D.如法院判决王五还钱,则王五应当将7万元还给张三,由张三向李四还钱


正确答案:B
B。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李四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斥行使代位权。A项错误,B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张三打电话催促王五还钱,非是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表现。C项错误。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王五应当在支付完诉讼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直接交给李四。D项错误。本题应选B项。

第6题:

张三欠李四500元钱,王五又欠张三500元钱,张三和李四约定由王五代替张三向李四还钱,若王五未履行该项债务,则( )

A.王五向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B.王五向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C.张三向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D.以上答案都不对


正确答案:C

第7题: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2010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 )

A.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D
D。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据此,答案为D。

第8题:

张三和李四是同事,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张三-怒之下,挥刀砍向李四,+致李四重伤.事后,张三和李四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由张三赔偿李四10万元,李四不向公安部门报告.后因群众举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10年,同时判决张三向李四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因为“私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此案中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形成法律关系

B.引起张三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张三和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

D.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承担民事责任所形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律关系中张三的义务是绝对义务


正确答案:ABD
54.答案:A、B、D 考点:法律关系讲解: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律关系。严重刑事案件中的“私了”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此案中,经过法院判决之后,张三因为侵权而需对李四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从而在二者之间形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此赔偿关系中张三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李四,因此,该义务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A、D项均错误。引起张三与司法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张三砍伤李四的伤害行为,不是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人的主观意志可以控制的,而法律事件是人的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因此, B项错误。由合法行为引起因而不需要法律制裁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由违法行为引起而需要法律制裁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平权性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前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后者彼此之间不平等。引起张三和司法机关之间法律关系产生的是张三的伤害行为,并且作为制裁的对象,张三和法院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此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

第9题:

张三将李四及其父亲打伤,李某对张三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四的父亲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三赔偿。法院受理了李四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那么,李四父亲在诉讼中的地位是( )。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C
C。解析: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且当事人也同意并合并审理的诉讼。

第10题:

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

张三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万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A.应由李四、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B.李四应分得4间房屋和4万元现金
C.应全部由李四继承
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答案:B
解析:
6间房和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3间房和3万元属于李四,剩余的属于张三的遗产,李四、其子以及张父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各得1/3,所以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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