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十八种》中的律名有()。

题目
多选题
《刑律十八种》中的律名有()。
A

田律.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后被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把法制条文写在竹简上,故

B

厩苑律

C

仓律

D

金布律

E

关市律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制定的刑法典有:( )。

A.《大清律例》

B.《大清新刑律》

C.《大清现行刑律》

D.《暂行新刑律》


正确答案:BC
【考点】对《大清新刑律》和《大清现行刑律》的理解
    【解析】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刑为主,刑法特别发达。因此,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对刑法的修订也最为重要。这个过程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修订旧律;一是制定新律。按照这两个思路,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前者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其本质上还仍然是对《大清律例》的继承,只是在形式上略作改变。后者则是较多的吸收近代西方的刑法理论和刑罚原则,从体例到内容基本上是按照全新的模式来制定,所以被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BC

第2题: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有( ).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大清律例》中的六律总目

C.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删除妨害国交罪


正确答案:ABC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对于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等。

第3题:

司法考试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

  • 《刑事民事诉讼法》
  • 《大清新刑律》
  • 《法院编制法》
  • 《公司律》

 


你好,答案BCD。《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法院编制法》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抚的反对和礼教派的反对而未实际颁行,清政府即告灭亡。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第4题:

配有律疏的法律有( )。

A.《大中刑律统类》

B.《贞观律》

C.《唐六典》

D.《永徽律》


正确答案:D
解析:唐高宗时期,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永徽律》12篇,500条。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大中刑律统类》、《贞观律》、《唐六典》都没有律疏。

第5题:

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

A.《大清民律(草案)》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公司律》


正确答案:BCD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抚和礼教派的反对而未实际颁行。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清代第一部商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第6题:

下面关于我国古代重要法典结构变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B.《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C.《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且精炼了刑律分则

D.《宋刑统》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D。将传统的篇目首次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的是《大明律》

第7题:

配有律疏的法律有( )。

A.《大中刑律统类》

B.《贞观律》 (⊙o⊙)

C.《唐六典》

D.《永徽律》


正确答案:D
D《永徽律》颁布后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公元652年)五月,以“学未有定疏”,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于是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褚遂良等19人,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公元563年)十月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其他选项的法律并没有颁布律疏。

第8题:

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

A.《刑事民事诉讼法》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公司律》


正确答案:BCD
  【考点】清末修律
  【解析】《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法院编制法》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抚的反对和礼教派的反对而未实际颁行。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 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故选项BCD符合题意。

第9题:

《刑律十八种》中的律名有()。

A. 田律

B. 厩苑律

C. 仓律

D. 金布律

E. 关市律


正确答案:ABCDE

第10题:

关于《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了《大清刑律》中的六律总目
C.纯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删除了妨害国交罪

答案:A,B,C
解析:
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为30门;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设置了新的刑法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内容未做更改。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