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需要在内地执行,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下列

题目
单选题
一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需要在内地执行,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

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民事判决,不适用支付令和调解书的认可

D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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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对于某些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认可的大陆人民法院不包括下列哪项?( )

A.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B.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C.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

D.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
【考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内地与港澳台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解析】在两岸三地法院判决的相互执行上,主要有1998年5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内地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依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因此,该题选A。

第2题:

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 )

A.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清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民事判决,不适用支付令和调解书的认可

D.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正确答案:AD
A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商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错,依第1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错,依第2条,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D对,依第4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第3题:

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服,拟选择的下列做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执行判决,同时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执行判决,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不执行判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D.不执行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正确答案:AB
解析: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4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有: () 。

A. 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B. 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C. 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D. 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正确答案:ABCD

第5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菜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右营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正确答案:B
[考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本题中简称《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也属于近两年的新法之一,考查可能性很大。
根据《安排》第1条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题中,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可执行财产主要在澳门,依据本《安排》的规定,如果李某在澳门申请执行,则适用澳门的法律,D项错误。
《安排》第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本题中,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在内地与澳门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按《安排》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是同时向两地法院提1出执行申请,故A项错误。
依据《安排》第5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故B项正确。
如果澳门法院对王某在澳门的财产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满足判决的财产数额,李某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所以C项错误。

第6题:

福建南孚电池公司与台湾地区丽君唱片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丽君公司向台湾地区的法院起诉,台湾地区的相关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我国法院不予认可和执行该案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丽君公司可以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B.在该案中,如果台湾地区的法院作出了调解书,南孚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C.丽君公司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受理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丽君公司向我国相关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国相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CD
99.【答案】CD 【考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5条,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正确.根据第2条,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B正确.C项错误,根据第3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项错误,根据第5条,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是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中请.

第7题:

内地技术人员李某与一香港公司在香港订立了三年的雇佣合同,后发生争议,合同协议选择由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有关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如该港资企业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李某只可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B.如该港资企业在广东和浙江均有财产,李某可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C.香港法院出具的证明书如需在内地执行必须进行公证

D.本案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正确答案:D
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主要适用于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特定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因此,本题的雇佣合同并不适用该安排。

第8题:

下列关于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内地向香港送达司法文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B.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费用一律全免

C.黄某于2001年于珠海犯诈骗罪,后逃至澳门,2004年因某一合同违约纠纷案赴珠海作证,逗留15天,在此期间,不得因前述诈骗罪对其起诉、羁押

D.台商王某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的,应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提出


正确答案:C
【考点】区际司法协助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因此选项A错误;第8条规定:“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因此8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第21条第2款规定: “证人、鉴定人在委托方地域内逗流期间,不得因在其离开受托方地域之前,在委托方境内所实施的行为或针对他所作的裁决而被刑事起诉、羁押,或者为履行刑罚或者其他出发而被剥夺财产或者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任何方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所以C项正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l7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所以,D项错误。

第9题:

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可的理由?

A.案件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B.人民法院已承认了某外国法院就相同案件作出的判决

C.双方没有关于司法管辖的协议

D.王某在本案中缺席且未给予合法传唤


正确答案:ABD
[考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台湾规定>)第9条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本题中的ABD三项分别属于上述法条第(3)、
(5)、(2)项所列情形,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可的理由。C项不在此列,故本题ABD当选。

第10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处理办法不当的是:( )

A.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应当有后者的委托函

B.在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迭

C.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送达

D.人民法院按照委托函中的受送迭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依原途径退回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本题中,A、B、D 三项说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而不是“可不予送达”,故C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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