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

题目
单选题
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

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

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

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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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两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


参考答案:B

第2题: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请问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某与甲某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共同抢劫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甲、乙在夜间持凶器预备抢劫,但每次由于意志外的因素没有碰到实施对象,其行为尚未着手实施,只停留在预备阶段。后来,在公安机关的盘查中,甲、乙交待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综上,甲、乙构成抢劫罪(预备),而且有自首情节,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3题: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正确答案:ABC

第4题:

甲扬言要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5题:

甲与乙共谋盗窃某工厂仓库,甲将盗窃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并将钥匙要回。后乙利用其他凶器盗窃了仓库价值3万元的货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正确答案:A

第6题: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正确答案:ACD
【考点】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和认定
【解析】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施了犯罪。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着手实施犯罪”的“着手”,就是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的一刹那。一般认为,在奔赴犯罪途中,尾随、跟踪被害人或者埋伏守候被害人,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故本题中的A、C选项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预备情形。而B项中甲正在撬保险柜,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为盗窃(未遂)罪。B项正确。D项中,诬告陷害属于行为犯,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为必要,故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既遂)罪。本题应选ACD。

第7题:

甲扬言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本题中甲在前往犯罪地的途中被擒获,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属于犯罪预备。故答案为A。

第8题:

案例分析题

第30小题,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

乙某,男,18岁。

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当场使用暴力(携带凶器)的方式迫使他人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甲、乙二人都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2)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都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乙共同密谋实施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甲、乙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甲、乙因未遇见行人并未抢到任何财物而抢劫犯是典型的结果犯故二人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甲、乙的供认是自首行为。二人虽是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经盘问后做的供述但他们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甲的行为不构成累犯。累犯要求前一个犯罪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本案中甲某的前罪判处的是拘役6个月不符 合累犯条件。 (6)乙某已满18周岁不符合刑法第 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当场使用暴力(携带凶器)的方式,迫使他人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甲、乙二人都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2)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都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乙共同密谋实施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甲、乙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甲、乙因未遇见行人,并未抢到任何财物,而抢劫犯是典型的结果犯,故二人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甲、乙的供认是自首行为。二人虽是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经盘问后做的供述,但他们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甲的行为不构成累犯。累犯要求前一个犯罪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本案中甲某的前罪判处的是拘役6个月,不符 合累犯条件。 (6)乙某已满18周岁,不符合刑法第 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第9题:

甲持凶器对乙实施抢劫,乙夺下甲的凶器,并将甲推倒在水泥地上,甲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乙随后持凶器将甲杀死,乙( )。

A.是正当防卫

B.是防卫过当

C.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D

第10题:

某甲与同事某乙曾有过不正当关系,乙拒绝同甲来往后,甲还常去乙家纠缠。乙的丈夫丙曾为此多次与甲交涉,但仍无济于事。于是,乙、丙二人商议,如果甲再来纠缠,就将其腿打断。某日晚,甲又去乙家。乙听到屋外有响动,将丙叫醒,丙随手在屋里拿了一把铁锹闯到屋外,看到甲正躲藏在窗户下,顿时满腔仇恨,产生了打死甲的念头。当即举起铁锹朝甲的头部猛劈下来,将甲打倒在地。甲挣扎着欲逃离现场。乙拿着扁担赶到.乙、丙各持凶器照甲的腿部猛打,直至甲不能动弹。甲被抬回家后,因失血过多和头部重伤,很快就死去。

问:乙、丙二人是否构成杀人的共犯?


正确答案:
乙、丙不构成共同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两个:
(1)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时,不论他们之间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目的彼此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
(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与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与实施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丙在犯罪前有过预谋。这说明,乙、丙有伤害甲的共同故意。但在实施犯罪之时,丙的故意变为了故意杀人,而乙的故意仍为伤害。在主观方面,乙、丙二人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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