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其特定对象包括()。I.公司控股股东II.实际控制人III.证券投资基金IV.公司董事

题目
单选题
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其特定对象包括()。I.公司控股股东II.实际控制人III.证券投资基金IV.公司董事
A

Ⅰ、Ⅱ、Ⅲ

B

Ⅰ、Ⅳ

C

Ⅱ、Ⅲ、Ⅳ

D

Ⅰ、Ⅱ、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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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正确答案:×

第2题: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下列关于其发行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有( )。

A.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B.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原股东不超过10名
C.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2个发行对象
D.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答案:A,D
解析:
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选项B错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选项C错误。

第3题: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


正确答案:√

第4题:

以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中,取得股票36个月不得转让的有(  )

A.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B.董事会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
C.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D.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答案:A,B,C,D
解析:

第5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可以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的有()。
Ⅰ.公司的控股股东
Ⅱ.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
Ⅲ.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
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Ⅴ.公司的核心员工

A、Ⅰ、Ⅱ、Ⅳ、Ⅴ
B、Ⅰ、Ⅲ、Ⅳ、Ⅴ
C、Ⅰ、Ⅳ、Ⅴ
D、Ⅰ、Ⅱ、Ⅲ、Ⅳ、Ⅴ

答案:D
解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39条第2款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的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①公司股东;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
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6题:

下列各项情形中,需要经证监会核准的有( )。

A.非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B.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发行
C.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D.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

答案:B,C,D
解析:
非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发行方式也没有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的股票发行;此种股票发行不需报经证监会的核准。

第7题:

非公开发行股票,也被称为定向增发,是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增资方式。特定对象包括( )。
1、公司控股股东
2、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企业
3、公司的员工
4、证券公司

A.1、2、3
B.1、2、4
C.1、3、4
D.1、2、3、4

答案:D
解析:
考点:考查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也称定向增发,是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增资方式。特定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企业、往来银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公司董事、员工等。

第8题: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正确答案:
(36)

第9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可以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的有(  )。
Ⅰ.公司的控股股东 Ⅱ.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
Ⅲ.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 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Ⅰ.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Ⅲ.Ⅳ
D.Ⅱ.Ⅲ.Ⅳ

答案:A
解析: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①公司股东;②公司的董、监、高、核心员工;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10题:

以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中,取得股票36个月不得转让的有( )。

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Ⅱ.董事会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

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Ⅳ.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A、Ⅰ,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
D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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