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作为被告

题目
单选题
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作为被告
A

教师

B

校长

C

学校

D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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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学前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

A.侵权损害赔偿

B.人身损害赔偿

C.精神损害赔偿

D.财产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B

第2题:

学校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具有的特征是( )。

A.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合法权益

B.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和物权

C.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D.按过错责任追究

E.受害人过错承担与加害人的责任共同分担


正确答案:ABC
学校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1)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2)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3)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第3题:

在下列哪些民事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A.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C.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D.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参考答案:A, B, C, D

第4题:

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正确答案:正确

第5题:

下列不属于教师和学校不作为侵权的表现有( )

A.学校组织活动失职
B.教师因学生扰乱课堂纪律体罚学生
C.教师对生病或受伤的学生救护不力
D.教师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答案:B
解析:
学校和教师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有:(1)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2)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3)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4)学校活动组织失职;(5)饮食安全事故;(6)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第6题: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判断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7题:

教师体罚学生而引起人身赔偿诉讼,在把谁确定为被告的问题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师应作为被告
B.教师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所在学校作为被告,老师不参与诉讼
C.学生受到体罚,说明学校未尽到保护责任,与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形成连带责任,应作为共同被告
D.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诉讼

答案:D
解析:
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作为被告。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因此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8题: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依法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改由另外一方当事人承担,下列侵权诉讼中由被告举证的是( )。

A.因商标引起的侵权诉讼

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C.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D.因名誉侵权提起的诉讼

E.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正确答案:BCE
解析: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贵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9题:

乙方为甲方盖厂房时,将第三人丙方砸伤,丙方构成伤残。丙方在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能否仅将作为建设方的甲方作为被告?


正确答案: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要分析对丙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由甲方来承担还是乙方来承担或者两者共同承担,而要确定甲方是否有责任,必须要分清,甲方与乙方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如果甲、乙之间是雇佣关系。同时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甲方应该单独承担责任,那么丙方当然可以仅将甲方作为被告,反之,则由甲、乙共同承担责任。
2.如果甲、乙之间是承揽关系。同时甲对乙的定作、指示或选任没有过失的,则甲对丙的人身损害赔偿不承担责任,而由乙单独来承担,此时,丙不可以将甲作为被告,反之,如果甲方存在过失,那么甲、乙对丙承担共同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此时,丙也可以仅将甲作为被告,条件是放弃对乙方的诉讼请求。

第10题: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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