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练习篮球的过程中,体育教师梁某看见学生郑某进行危险动作时,未上前指导保护,导致郑某左手骨折。该体育老师的行为( )

题目
单选题
体育课练习篮球的过程中,体育教师梁某看见学生郑某进行危险动作时,未上前指导保护,导致郑某左手骨折。该体育老师的行为( )
A

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B

属于不作为违法侵权

C

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D

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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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夏天因雷电起火,房屋被烧毁。该房屋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A、赵某

B、郑某

C、陈某与郑某

D、赵某与陈某


参考答案:A

第2题:

李某从申某家偷出一块新手表,以不喜欢该式样为由,无偿送给了不知情的郑某。郑某系李某的女朋友。后来李某因另案被捕,交待了此事,申某得知,就责令郑某限期返还,依照法律,本案中()

A.郑某应当手表返还给申某,不必给郑某任何补偿

B.郑某不必将手表还给申某

C.郑某应将手表返还给申某,申某给郑某一定的补偿

D.郑某不必将手表还给申某,但必须给申某一定的补偿


答案:A

第3题:

2006年2月,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郑子头部上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后法院认定郑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郑子,14岁,自2003年1月起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保险单记明受益人为郑某。对上述事件的保险金给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受益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作为凶手,郑某被剥夺受益权

B.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的受益权没有丧失

C.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公司仍应当支付保险金


正确答案:BD
 【考点】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规则
  【解析】《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在本题中,郑某为过失致人死亡,不符合“故意”的主观要件,所以郑某不丧失受益权。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4题:

周某搬家时,见邻居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于是搬家前将自己家的旧冰箱送给郑某,并告诉郑某该冰箱用了11年了,但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该冰箱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某的大部分财产。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周某赠送的冰箱发生故障导致郑某财产损失,周某应赔偿郑某损失
B.周末已明确告知冰箱的实际情况,周某无需承担责任
C.周某赠送冰箱时未要求郑某承担义务,周某无需承担责任
D.如果周某明知冰箱有问题而故意不告知,周某应当赔偿郑某损失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赠与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1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故本题答案为BCD。

第5题:

郑某为某工商局局长。2007年11月,郑某作为嘉宾参加了辖区内某公司的商业庆典,在活动中,该公司向每位嘉宾赠送了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郑某收下后未登记交公。请问,对郑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郑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理对象所赠礼品,应定性为受贿行为

B.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行为

C.对于郑某的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

D.郑某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不应给予任何处分


正确答案:C

第6题:

郑某去世,卢某声称自己是郑某的养子,与郑某远在日本的亲生儿子发生遗产继承纠纷,为证明自己与郑某的养父子关系,卢某提供了以下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

A.卢某与郑某在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手续

B.邻居甲证明l5年前郑某领回卢某,并供养卢某读书

C.护士乙证明郑某生病的2年间,一直是由卢某在床前照料

D.中学教师丙证明卢某在该校读书期间的家长会一直由郑某出席


正确答案:A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证明待证的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题中只有A选项中的证据能够单独证明郑某与卢某的养父子关系,其他证据都不能单独证明该案件事实,因此,选项A正确。

第7题:

党员郑某为某工商局局长。2007年11月,郑某作为嘉宾参加辖区内某公司的商业庆典,在活动中,该公司向每位嘉宾赠送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郑某收下后未登记交公。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郑某行为应如何处理( )。

A.郑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理对象所赠礼品,应定性为受贿行为

B.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行为

C.对于郑某的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

D.郑某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不应给予任何处分


正确答案:C

第8题:

下列校园事故中属于学生个人责任的是( )

①赵某在体育课中心脏病突发死亡,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告知学校②钱某和孙某放学后在回家路上玩耍,钱某不慎将孙某眼睛弄伤 ③李某和周某在学校二楼室外楼梯玩耍时不慎坠到一楼,经查是学校楼梯栏杆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规定 ④吴某和郑某在课上打闹,吴某不慎将郑某推倒造成郑某胳膊骨折

A、①②③④

B、④

C、②③

D、①②


参考答案:D

第9题:

郑某与万某原为恋人,后万某提出分手,而与袁某交往。郑某心有不甘。某晚,郑某来到袁某的果园中,持斧头杀死袁某与万某,杀人后郑某又拿走万某的钱包(钱包里有30000余元),逃往外省亲戚家。郑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绑架罪

答案:A,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题中郑某先因他故,实施了杀人行为,尔后又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因为先前的杀人行为与事后的取财行为关系,无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只能分别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和盗窃罪(窃取财物价值在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以上)。
杀人后又取财的行为,是在先后两种不同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的行为,所侵犯的是两种不同的客体,应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故本题选AB。

第10题:

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幅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
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到达。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幅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行完毕后,经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问:(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广告不完全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3)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属于新要约。因为郑某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5)要约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而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没有效力,因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具有效力。
(7)魏某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于11月29日下午成立。
(9)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合同存在欺诈情形,郑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合同。
(10)郑某应返还价款。由于合同无效,郑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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