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题目
问答题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不成立,甲乙双方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表明作者的先后顺序并不影响合作作者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故本案中乙调整署名顺序即使有误,也没侵犯甲的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并未明确包括决定作者署名顺序的权利;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变更作者署名顺序列为侵权行为。本案中甲乙双方虽对署名顺序有明确约定,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只是违反约定的问题,而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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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是一位成功的商人,白手起家,创立了一家著名的跨国企业。作家乙征得甲的同意后,欲将甲的生平经历付诸文字,创作一部自传。于是由甲口述,经乙整理并由其执笔撰写完成了甲的自传。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作品完成后,甲、乙对著作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选项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表述正确的是( )

A.该作品是乙创作的,著作权应归乙所有

B.应由甲、乙共同享有著作权

C.乙创作作品利用了甲的自身经历,应当向甲支付报酬

D.著作权应当由甲享有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自传体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本题中当事人对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约定,著作权应当归特定人物即甲享有,因此答案为D。

第2题:

甲在与乙结婚前笔耕不辍,交付数部著作于出版社。二人婚后数月,书稿陆续出版,得款十余万元。依据我国《婚姻法》,该稿酬()

A.归甲个人所有

B.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C.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归属

D.由甲确定归属


参考答案:B

第3题:

:甲、乙二人合作编写《合同法条文释义》一书,甲负责撰写总则部分,乙撰写分则部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都有权单独使用对方撰写的部分

B.甲、乙有权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C.本书为甲、乙创作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D.本书的著作权应属于甲、乙共同享有


正确答案:BCD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据此,本书的著作权应属于甲乙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无权使用对方创作的部分。

第4题:

甲、乙两人系同事,甲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后甲因工作调到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著作权的归属是( )。

A. 甲. 乙均不享有
B. 甲. 乙共同享有
C. 甲一人享有
D. 乙一人享有

答案:D
解析: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5题: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200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2005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在此,乙(56)。

A.不侵权,因为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对作品都有署名权

B.不侵权,因为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与200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无关。

C.侵权,乙在行使自己的署名权时损害了甲的利益,因而构成侵权。

D.是否侵权,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正确答案:C
解析:侵权。理由是:①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其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②享有署名权的人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在作品上署名,例如是否署名、署真名还是署假名等。署名顺序也是署名的内容之一,因为作者姓名顺序排列先后的不同反映了作者对合作作品的不同贡献,它所带来的精神利益、社会评价也有区别。③合作作者甲乙都有权行使其署名权,但是任何一方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乙在行使自己的署名权时损害了甲的利益,因而构成侵权。④在合作作者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协商解决,既有的协商结果应该得到双方的共同遵守。第一版的署名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是违约行为。

第6题: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已发表,乙对该小说改编成盲文并以原作者名义出版发行,甲认为乙侵犯其著作权,要求乙支付报酬和由此造成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B.乙应经甲的同意才可改编

C.乙应当向甲支付使用费

D.乙可以不经甲的同意,也不用向甲支付许可使用费


正确答案:D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7题:

甲委托乙创作小说《青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该小说的著作权主体是()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由甲乙协商约定


参考答案:D

第8题:

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作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谁?

A.甲、乙均不享有

B.甲、乙共同享有

C.甲1人享有

D.乙1人享有


正确答案:D

第9题:

共用题干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乙主张发表,甲不同意,后甲死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乙不能发表
B:乙可以自己单独署名,也可以由甲、乙两人共同署名
C: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乙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答案:D
解析: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第10题: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著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动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的主张成立。署名顺序反映着各个合作作者在创作作品中的贡献和作用的差别,作者和社会舆论对此都极为重视。”因此,对于擅自更改作者署名顺序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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