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国家管辖海域的范围和法律地位.
1)内海:内海指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水,包括: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内海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2)领海:领海指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国家对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权权利。同时,外国商船有无害通过的权利。
3)毗邻区:毗邻区指毗邻领海并由沿海国家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区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国家在毗邻区内只具有对某些特定事项的管辖权。即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罚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4)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指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一切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于人工岛、设施和结构物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只有通过明文公告才能确立
5)大陆架:大陆架指大陆边缘被海水淹没的部分,呈一自陆向海自然延伸和缓倾的浅水平台,其范围自海岸低潮线起到洋底向海方向坡度迅速变陡处为止(宽度通常为200海里)。在大陆架内,国家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的油气、矿藏等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生物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第2题:
简述船舶概念和法律地位。
第3题:
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度:
(1)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第4题:
ICSID
第5题:
简述磺胺药物的基本结构和抗菌作用机制。
第6题:
第7题:
简述租船经纪人在租船市场中的作用和法律地位
第8题:
简述《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组建成“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即ICSID.
设立“中心”的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中心”与世界银行有密切的联系,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
(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
(3)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作出的裁决。
我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进而在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文件,并通知“中心”: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第9题:
简述公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第10题:
应如何评价ICSID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