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贾某不可能犯罪”等值于“贾某必然犯罪”。

题目
判断题
“并非贾某不可能犯罪”等值于“贾某必然犯罪”。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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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贾某在某次出海打渔中因遇台风下落不明,后贾某之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贾某失踪,不想3年后贾某重新出现,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贾某失踪的判决

B.贾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对贾某宣告失踪的判决

C.贾某的妻子无权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对贾某宣告失踪的判决

D.贾某的妻子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再审改判宣告贾某失踪的判决


正确答案:B
44.f答案】B 【考点】 宣告失踪【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故B项正确。

第2题:

贾某与黄某素有冤仇,一日贾某在路上看到一人浑身是血,奄奄一息,遂上前查看,发现是黄某。黄某乞求贾某帮助,但贾某断然离开,导致黄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关于贾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贾某的行为构成作为犯罪

B.贾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贾某违反道义义务,不构成犯罪

D.贾某行为构成见危不救罪


正确答案:C
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积极地行动去实现其犯罪目的。显然在本案中,贾某对于黄某的死亡并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首先排除A项。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见危不救罪”这个罪名,D项也应排除。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可见,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本案中,贾某并没有救助黄某的法律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他只是违反了道德层面上的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3题:

甲县公安机关侦破一贩卖毒品案件,缴获冰毒50公斤。犯罪嫌疑人贾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3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执行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贾某执行刑事拘留后,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可暂不予通知

B.对贾某执行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C.对贾某执行逮捕后,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可暂不予通知

D.对贾某执行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参考答案:BD

第4题:


贾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2年5月贾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7年1 2月1 1日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 1年3月8日。之后贾某创办“翱翔灯具制造厂”,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 2010年6月,贾某利用从光明灯厂“跳槽”职工程某非法获取的该厂专有的“照亮”台灯生产技术秘密资料,大量生产金属塑料合成台灯。为增加销量,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台灯贴上“明亮”台灯注册商标,用“明亮”台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230元的价格销售。此外贾某还大做广告,称自己的产品为“知名品牌,物美价廉”。


众商家买后发现上当受骗,台灯质量低劣,造成大量积压。这损害了光明灯厂的声誉并造成65余万元经济损失,而贾某的销售金额达到了195余万元。


贾某的好友乔某见贾某在银行存有巨款,贪念萌生。。趁机复制了贾某的存单,伪造了贾某存款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专用章,套取密码后,指使女友刘某使用假存单从银行冒领贾某存款。刘某知道存单有假但仍使用该假存单冒领贾某的50万元存款。刘某将50万元巨款冒领后,装在提包中拿到朋友丁某家中存放。某日丁某打开提包发现里面都是现金,估计来路不正,于是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刘某来取包时,丁某声称没有存放过该提包,拒不交出。


乔、刘取贾某存款一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按照刘某的供述,令其交出巨款,丁某仍然不承认替刘某保管过提包。


【问题】


1.贾某生产台灯的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2.贾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3.乔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4.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5.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答案:
解析:

1.贾某生产台灯的行为是个人犯罪,不成立单位犯罪。


2.贾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贾某虚假广告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此外,贾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3.乔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专用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巨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的存单进行金融诈骗犯罪,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鉴于其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其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不需要数罪并罚,可择其重罪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


4.刘某构成乔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但刘某对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不负刑事责任。


5.丁某构成侵占罪,但并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现今随着社会商业的进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数量明显增加,这就要求考生在备考中不应只关注那些传统的重点罪名,而是应当对于整个刑法分则罪名有个宏观的把握,了解罪名的基本构成要件,这样备考可避免因考查空白知识点而大量失分。



第5题:

农村妇女贾某因丈夫有外遇,悲愤欲绝,便想毒死自己儿子然后自杀。但后来心中不忍,便将买来的农药倒人池塘里,不料造成村里一小孩因不慎饮用池塘水而中毒身亡。对于贾某行为的处理,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贾某放弃杀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B.贾某将农药倒入池塘的行为引起了他人死亡,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C.贾某将农药倒入池塘的行为引起了他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贾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数罪,实行并罚


答案:C
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讲解:贾某想毒死自己儿子然后自杀,但后来心中不忍,便将买来的农药倒入池塘里,其故意杀人行为成立中止。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贾某将买来的农药倒人池塘引起小孩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该罪应与其先前所犯的故意杀人罪并罚。因此ABD项正确,C项错误,当选。

第6题:

:一天夜晚,贾某开车逆行迫使骑自行车的叶某为躲藏贾某而往右拐,撞到了行人云某。云某的损失应当由( )。

A.贾某承担

B.叶某承担

C.贾某和叶某共同承担

D.贾某和叶某按份承担


正确答案:A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确答案为A

第7题:

贾某与其妻子艾某育有一子,2014年3月1日,贾某在外地遭遇地震下落不明。2016年10月,艾某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死亡。就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贾某下落不明不满四年。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B.贾某的母亲同时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C.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应由艾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
D.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其与艾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答案:B
解析:
《民法总则》第46条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规定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此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因此选项C答案过于片面。《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选项D中无法判断艾某是否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因此选项D不选。故本题答案为B。

第8题:

某市一公交车被一违章行驶的车辆A撞上,导致乘客贾某受伤。贾某的损失由谁承担?( )。

A. 贾某不能直接要求A车主赔偿

B. 贾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赔偿

C. 贾某可以要求公交和A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D. 贾某可以分别要求公交和A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参考答案:B

第9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李某与王某应当但是没有遇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的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李某与王某成立共同犯罪,才能对二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张某明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和财物,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陈某故意为贾某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陈某与贾某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金某向犯罪分子李某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处罚,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中,二人应该预见山下有人,却没有预见,因此其主观为过失,共同犯罪的主观为故意,共同过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论处。B选项错误的原因在于,张某为王某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时,王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属于事后的窝赃罪。D项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10题:

在一起盗窃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上午9时对犯罪嫌疑人贾某执行拘传,贾某于上午10时到案受审,对贾某拘传的起止时间段正确的是

A.10时到22时
B.9时到21时
C.10时到次日10时
D.9时到次日21时

答案:A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第七十六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对贾某的拘传时间应当是12小时,以到案时为准。故拘传时间应当为10时至22时。因此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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