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正在实施抢劫犯罪的乙进行制止时,造成乙死亡。则甲的行为属于()。

题目
单选题
甲对正在实施抢劫犯罪的乙进行制止时,造成乙死亡。则甲的行为属于()。
A

自卫行为

B

紧急避险

C

防卫过当

D

正当防卫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关于教唆犯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为刑满释放人员,好逸恶劳,教唆乙去实施盗窃,并将如何撬门压锁等自己多年总结的“真传”传授给乙,乙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则甲为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B.甲欲杀死乙,将投了毒的咖啡让公司同事丙拿给乙,丙实际上已经偷偷看到了甲的投毒过程,知道咖啡有毒,但仍然将咖啡拿给了乙,并造成了乙的死亡。甲构成了教唆并杀人的教唆犯

C.甲教唆未成年人乙吸食毒品,但乙并未吸食,则甲不构成犯罪

D.甲教唆乙抢夺路人财物,乙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遭到被害人的阻挡,便使用暴力抢劫了财物。虽然乙实施的是抢劫犯罪,但甲应在抢夺罪的限度内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属于教唆未遂


正确答案:D
【考点】犯罪构成共犯的认定
【解析】A中甲的行为已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B中甲与丙之间并无共同故意,甲为间接正犯,丙为片面的帮助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C中甲的行为构成了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且应从重处罚。

第2题:

甲被乙无故殴打,甲可对乙三岁的儿子进行伤害以制止乙的殴打行为。()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3题:

甲与乙有仇,甲伺机伤害报复乙。一天,甲得知乙在家,便带上匕首去乙家准备伤害乙。

如果甲到乙家,用匕首对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看到乙受伤后的痛苦状,而将乙送入医院救护,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应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D

第4题:

甲对正在实施故意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祈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对于甲的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是:()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C
解析:
【考点】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正当防卫。详解: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的行为能否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其一,如果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过当时,正当防卫人并无救助义务。其二,如果正当防卫致人伤害,并未过当,而且该伤害不可能导致死亡,亦即没有过当的危险,正当防卫人也没有救助义务。其三,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那么,应当肯定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就正当防卫而言,在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防卫人却既不报警也不将不法侵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导致流血过多而死亡时,应当承认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选项A:根据前述分析,甲的不救助行为不能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同理,甲的不救助行为也不能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C:本选项是正确的。甲前面的不过当的防卫行为和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选项D:甲既然成立防卫过当,当然选项D就是错误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5题: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行为已经既遂时,就不存在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则属于事后防卫

B.甲和乙有宿怨,甲故意用枪射杀乙,乙也刚好准备用事先藏好的砍刀杀甲,甲把乙射死,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C.甲给乙服用麻醉药后抢劫乙的财物,刚好被乙的丈夫发现,乙的丈夫抄起木棍将甲殴打致死,乙的丈夫的行为构成无过当防卫

D.甲正在劫持汽车,乘客乙趁其不备将甲杀死,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A在抢劫罪中,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如果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要理解“当场”的含义;B行为人缺乏正当防卫意识,属于典型的“互殴”,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C无过当防卫的实施限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采取不会造成他人伤亡的麻醉方法进行抢劫的不法侵害.不能适用无过当防卫;D劫持汽车应属于“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6题:

甲对乙实施抢劫,乙乘其不备逃跑,甲在后紧追,乙在横穿公路过程中被正常驾驶的汽车撞死,甲乙死亡的结果对甲的影响是: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导致在对甲的抢劫罪量刑时,考虑这一结果。


参考答案:对

第7题:

甲将乙从屋顶推下,在乙要坠地之前,丙用枪射穿乙的心脏,造成乙死亡,对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案:ACD

解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虽然乙是丙直接杀死,但是乙落地之后,如果没有这一枪,也极有可能死了。而结果是,乙死了

第8题:

甲与乙于1998年登记结婚,甲经常对乙进行毒打,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所在单位有义务对甲予以劝解、调解

B.公安机关了解到甲对乙有虐待行为后,应当对甲进行行政处罚

C.民警在碰到甲殴打乙时,应当予以制止

D.甲与乙离婚时,乙有权获得赔偿


正确答案:B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时候才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所以本题中只有B项是不正确的。

第9题:

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事实认识错误。 AB项,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是两种不同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对象和其行为在客观上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是主观认错了对象所致。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误差),指行为人打算侵害某一对象,因为实行行为的失误或方法使用上的不当导致另一对象受害,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本案中,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显然丙的错误是杀人行为的失误所致,属于打击错误,此时,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丙向甲开枪时对甲没有杀人故意,仅具有防卫意图,丙对乙的死亡也没有故意,只有过失。故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属于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丙向甲开枪时对甲具有防卫意图,但丙没有认识到乙的存在,对乙没有防卫意图,却打死了乙,正好制止了乙对自己的杀害行为。按照通说观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图,偶然防卫中没有防卫意图,因而成立犯罪,丙对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另一观点,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意图,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虽然丙主观上对乙的死亡有过失,但客观上确实制止了乙杀自己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C项错误。
D项,甲对丙实施砍杀,丙基于防卫意图(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对甲开枪射击,即使造成甲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况且丙没有实际造成甲死亡,当然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故D项正确。

第10题: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的故意将有毒饮料递给乙喝,随即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乙喝了有毒饮料而死亡的,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B.甲用刀杀乙,但尚未致人死亡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该状态下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致使人死亡的,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C.甲以抢劫的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在丧失责任能力之后强奸妇女的,甲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甲想杀乙而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导致乙死亡的,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①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行终了,但在结果发生时丧失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既遂的责任。A 选项错误。②如果实行行为尚未终了,行为人在实施后半部分行为时精神病发作,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并对全部实行行为及其结果具有故意、过失,若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现的是同一构成要件,而且结果当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即使结果是在其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既遂的责任。若丧失责任能力之后实现的是其他构成要件的行为,并由后一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则根据案情,行为人仅对前一行为承担未遂或者既遂的责任。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③甲的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只要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那就具有非难可能性,应当追究责任。D 选项错误。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