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于2000年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证,之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感情不和,我想提出“离婚”,但因为结婚时,

题目
问答题
们于2000年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证,之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感情不和,我想提出“离婚”,但因为结婚时,男方给付了我三万元的彩礼。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我退还彩礼金,请问我可以提出离婚吗?我们生育的子女和财产问题怎么办?对方要退还彩礼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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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我与李某于介绍相识,感觉情投意合,遂发生了关系。不久,我发现李某有劣习,便提出分手,但李某威胁我:如果不与其结婚,要让我身败名裂,并三番五次到单位和家庭吵闹。无奈之下,我于2002年5月1日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婚后,李某恶习难改,现在我真的无法忍受这种生活,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可以提出离婚吗?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进一步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而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提出分手,李某即以给你的名誉造成损害为要挟,并多次到你单位和家庭闹事,李某的行为显属胁迫,而你与李某结婚是屈于胁迫,非本人意愿。基于《婚姻法》规定,你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李某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还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要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不得提出,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如被长期锁在家中),则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对于你们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由你与李某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法院将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适当将财产多分给你。


第2题:

我是一名农村妇女,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是村里的人讲,离婚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没有了,我想了解一下,离婚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的就丧失了吗?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款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妇女承包经营权易受到侵害的情形作出的规定。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农村妇女在离婚后不离开原来村子的,承包土地等其他村民待遇应不变。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不因离婚而丧失或有重大改变,因离婚不给农村的妇女责任田或收回离婚妇女责任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你仍然可以主张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题:

在家庭财产继承关系中,配偶可继承遗产的情况包括( )。

A.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举行婚礼仪式,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B.双方当事人已经同居,但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某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C.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分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D.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正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E.夫妻双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正确答案:ACDE

第4题:

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合法生育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合法生育包括()。

A、按习俗办理了合法的结婚手续

B、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C、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的结婚手续

D、符合国家的生育法规和政策

E、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了结婚手续


答案:BCD

解析: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合法生育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合法生育包括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的结婚手续、符合国家的生育法规和政策。在我国,女职工无论妊娠期长短或流产,无论分娩的是活胎或死胎,被保险者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5题:

涉外婚姻想离婚请问如何办理?

我和我的丈夫结婚差不多近三年,他单方在国外与我解除了婚姻关系,现在我也想离婚并且没任何外在纠纷,请问我还要办理离婚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你和你丈夫分居2年就视同离婚,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你可以单方办理离婚手续。

去民政局当面咨询一下吧 里面的问题也许不是一句两句说的清的
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就在你们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民政局办理就可以了,如果不是自愿离婚,有一方不同意,那么就得到你们户籍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离婚了.
如果夫妻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者不能同时回国,就必须诉讼离婚。
如果是回国办理诉讼离婚,先生可以不到场。
你们直接分居两年就是离婚,你单方面也可以。

第6题:

我现在和丈夫感情破裂,两人均想离婚,但财产方面又无法达成协议。现在却又都不愿先向法院提出离婚,因为我们都说听说谁先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就会吃亏,请问真是这样吗?


参考答案:

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对于夫妻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离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到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因素作出公正判决的。


第7题: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丈夫已向法院起诉要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因为丈夫是一个公务员,有固定的工资和收入,而我却没有任何收入,我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我丈夫在离婚时对我提供帮助吗?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而不是离婚后生活困难。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这种帮助是适当的,特别是指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分给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不能用经济帮助取代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8题:

们于2000年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证,之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感情不和,我想提出“离婚”,但因为结婚时,男方给付了我三万元的彩礼。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我退还彩礼金,请问我可以提出离婚吗?我们生育的子女和财产问题怎么办?对方要退还彩礼有依据吗?


参考答案:

你们之间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其本身不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如果一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因为此种情况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因为当事人在同居中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于彩礼金是否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对于彩礼金,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返还。


第9题:

甲与乙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他必须办理()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A、分居

B、举行婚礼再离婚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


正确答案:C

第10题:

女人离家弃女十六年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该怎么办?

(结婚时间在1988年左右,当时未办理结婚证-当时社会大多都是这样的情况)

最近,我叔叔收到法院的传票,本月27日要审理他离婚的案子。他女人十六年前(2005年)因为不想跟我叔叔过了(当时已有1个六岁女儿),吵架后偷偷跑去广东打工,从此与我叔叔就断绝往来。期间我叔叔去广东中山等去找过,并也找到她,但她不愿回来。2004年家人也去中山找过但并没找到。期间一直没与我叔叔联系过。在2005年时她回来过一次,我叔叔原谅了她,接纳她并给她找好工作,但一个月后,她又偷偷跑掉。再次与叔叔失去联系。

十六年期间并未给女儿寄过一分钱!

现在,那女人在之前并未与叔叔联系过一次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叔叔非常震惊更为困扰。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想问下三个问题:

1、她提出离婚有可能的目地是什么?

2、她离家弃女的行为是否在法律上够成过错方,能不能向她提出赔偿?

3、我们现在该准备些什么?


1、她的目的就是想离婚
2、一般来说不构成过错,也不支持赔偿
3、你们开庭的时候出庭就好了,或者请律师帮他参加诉讼。

希望能帮到你,别忘了采纳我的答案哦,祝你生活愉快!



1、她的目的就是想离婚,2、一般来说不构成过错,也不支持赔偿,3、你们开庭的时候出庭就好了,或者请律师帮他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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