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
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
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第1题:
我国立法中对于反致()
A.明确反对
B.明确接受
C.在合同领域不接受反致
D.在其他领域没有明确的反对或接受
E.统一采用反致制度
第2题:
第3题:
A、识别
B、反致
C、公共秩序
D、先决问题
第4题:
试论对待反致的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第5题: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第6题:
试评述对待反致的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对于在国际私法中是否应采用反致制度,理论上颇有争论。持反对意见者主要有以下理由:
(1)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反致与国际私法的真正性质相抵触。因为既然本国冲突法已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由外国法调整,就表明该法律关系与该外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接受反致有违本国冲突法的初衷。
(2)采用反致有损内国的立法权。因为承认反致就是将法律冲突的解决交由外国冲突法决定,等于是放弃了本国对涉外民事关系加以调整的立法权。
(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因为反致会大大增加法官和当事人证明或调查外国法的任务。
(4)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如果所有国家都接受反致,会出现相互指定法律而循环不已的“乒乓球游戏”,使准据法无法得到确定,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得不到保证。
而赞成反致的学者则认为:
(1)采用反致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外国冲突法与实体法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只考虑适用其实体法的规定,忽视其相关的冲突法规定,有时会产生曲解该外国法宗旨的结果。
(2)接受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反而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因为除转致外,反致和间接反致最后都将导致本国实体法的适用。
(3)采用反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结果一致的目标。
(4)采用反致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反致可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达到适用“较好的法律”的目的。
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各有利弊,应在具体实践中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反致,不可一概而论。
第7题:
我国立法中对于反致()
第8题:
赞成和反对反致的理由各有哪些?我国对反致制度有什么规定?
赞成反致的理由有:
(1)采用反致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致,这是国际私法的目的之一,它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并增强判决的执行力。
(2)采用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并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
(3)采用反致可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4)采用反致可作为国际礼让的表示。
(5)采用反致有时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反对反致的理由主要有:
(1)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2)采用反致有损国家主权。
(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4)采用反致有否定内国冲突规范妥当性之嫌。
(5)采用反致有悖法律的稳定性。目前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是否采纳反致制度无明文规定。
第9题:
广义反致包括()。
第10题:
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