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试论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主要有以下几点主要内容。
首先,秩序的特殊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秩序,任何社会的秩序都是该社会生产方式的内在本质的展开。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秩序是社会生产方式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表现出来的形式,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也决定着秩序的社会性质。
其次,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从直接的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现行秩序能否在利益冲突的压力下免于崩溃,首先取决于国家机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能否正常地发挥作用。但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现行秩序能否维持以及国家机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能否有效工作,要以现行生产关系是否仍然具有历史合理性为决定性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个阶段上,如果生产关系尚能适应生产力的水平,它就是不可取代的,它所需要的社会秩序也因此而同样是不可取代的。
再次,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的秩序,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起来。在阶级分裂的条件下,这种秩序的存在,意味着统治阶级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得到确认,意味着他们的根本利益得到了优先的保护。即使这种秩序是以民主的方式和平等的自由权利表现出来的,其背后的资源不平等占有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关系依然存在。
第2题:
简述章太炎的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
章太炎认为代议制只是间接民权,总统制便于实行直接民权,真正做到主权在民。为防止总统权力过分膨胀,他提出了“恢廓民权,限制元首”,其办法是: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实行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再加教育独立,变成四权分立。“总统惟主行政、国防,于外交则为代表,他无得与”。司法与行政分为“两途”,“不为元首陪属”,其长官与总统平起平坐,主管“官府之处分,吏民之狱讼”,“虽总统有罪,得逮治罢黜”。立法不由议会,而是由“明司法律者,与通达历史、周知民间利病之士,参伍定之”,以摆脱政府、豪右的左右。“法律既定,总统无得改,百官有司,毋得违越”,凡有不守法者,“人人得诉于法吏,法吏逮而治之”。
第3题:
试论布鲁纳的教育目标观。
第4题:
试论科学发展观。
第5题:
试论道家无为而治的政治观形成的条件。
道家的这种无为而治的政治观之形成,应该说有两个条件,一个是从道家思想发展的谱系上说,这是以“天道”作为其思想依据的,《吕氏春秋》在其《序意》中引用黄帝教诲颛顼的话说:“爰有大圜在上,大矩在下,汝能法之,为民父母”。此即老子法地法天法自然之论,而“无为而治”本就是一种以天地为依据,不违自然的一种政治运作的理想方式。另一个条件即是现实政治的坏象激发出的一种反思。此诚如韦政通先生在《中国思想史》中所说:“老子首次能由广阔的背景上透视了作为人类政治核心的权力问题,他十分敏锐地观察到人民的疾苦和社会的不安,是起因于在上位者的予取、予求及横加干涉。政治上的种种扰民是引起上下之间紧张关系的主因。无为的政治理想,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化解这政治的核心问题”。
第6题:
试论章太炎的“四权”思想。
章太炎主张在政治上以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四权分立为基础,进一步制定旨在“抑官吏,伸齐民”的行政立法,以保护民权,人人得享受平等政治权利。
具体内容包括:总统、百官与人民一体守法;各级官吏须惟才是举,依法任免;总统与百官犯读职、受贿罪,人人可诉于法吏,由法吏惩治;学官牵制司法,若上司对下级的“司法枉挠”加以包庇,“民得请于学官”,由学官“集法学者共治之”,以制止“独断”;国家有外交、宣战等急务,临时由各县选出一人与政府议定大政方针,然后交政府执行,政府不得更改。
第7题:
第8题:
试论当代儿童发展观的基本内涵。
第9题:
第10题:
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