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方宇生母离婚前,方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方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方宇的起诉可以不予受理
方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法院应当对方宇与继父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第1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乙之间形成了婚姻法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A.甲20岁时,甲的生母与乙再婚
B.甲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母亲负担部分抚养费,后其母与乙再婚
C.甲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直接抚养,后其母与乙再婚,乙负担了甲的大部分抚养教育费
D.甲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后母亲与乙再婚,其母在甲10岁时去世,甲继续和乙生活
第2题:
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吗?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的是:第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第二,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第3题:
继子女不可以继承()的遗产。
A.生父
B.生母
C.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D.与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
第4题:
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说法正确的是()
第5题: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甲的生母乙去世而消除
D、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甲的生母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第6题:
下列关于继子女说法错误的是()。
A.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解除
B.继子女在生父或生母死亡后,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解除
C.受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应负担继父母的生活费
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后,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解除
第7题:
郭雨倩与方松结婚多年未育,于1982年收养一子方宇(9岁)抚养成人。1993年方松患病去世,郭雨倩与方宇共同生活,后因关系不和分开单过。1996年郭雨倩因琐事与方守关系恶化,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在判决作出前郭雨倩突然脑溢血死亡。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B.判决维持收养关系
C.中止诉讼
D.终结诉讼
第8题:
陈宇(女)4岁时,其母与刘佳林再婚,陈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1998年刘佳林与陈宇的生母登记离婚。陈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有关陈宇与继父刘佳林之关系的诸多看法中,()看法是正确的。
A.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陈宇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B.在陈宇生母离婚前,陈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C.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D.法院应对陈宇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第9题:
A.法院应对陈宇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B.在陈宇生母离婚前,陈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C.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D.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陈宇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第10题: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就由()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