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60岁时收养了2岁的乙,甲与乙在共同生活中以祖孙相称。甲去世后,乙是甲的()。

题目
单选题
甲在60岁时收养了2岁的乙,甲与乙在共同生活中以祖孙相称。甲去世后,乙是甲的()。
A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B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C

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D

受遗赠人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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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与乙于1998年登记结婚,甲经常对乙进行毒打,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所在单位有义务对甲予以劝解、调解

B.公安机关了解到甲对乙有虐待行为后,应当对甲进行行政处罚

C.民警在碰到甲殴打乙时,应当予以制止

D.甲与乙离婚时,乙有权获得赔偿


正确答案:B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时候才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所以本题中只有B项是不正确的。

第2题:

甲在60岁时收养了2岁的乙,甲与乙在共同生活中以祖孙相称。甲去世后,乙是甲的()。

A.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C.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D.受遗赠人


参考答案:A

第3题:

下列情况中,属于票据伪造的有( )。

A.甲以乙的名义出票

B.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付款日期

C.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票据金额

D.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


正确答案:AD
解析: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第4题:

已知“甲不在武汉且乙在广州”与“当且仅当甲在武汉,乙才在广州”均为假,下列判断中为真的是()。

A.甲在武汉且乙在广州
B.甲在武汉但乙不在广州
C.并非“或甲在武汉或乙在广州”
D.只有甲不在武汉,乙才在广州
E.如果甲在武汉,那么乙在广州

答案:B,D
解析:

第5题:

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去世后,甲的遗产由()继承。

A.乙的儿子

B.乙的配偶

C.乙的兄弟

D.乙的外甥女


参考答案:A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直系血亲继承的制度。

第6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乙之间形成了婚姻法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A.甲20岁时,甲的生母与乙再婚

B.甲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母亲负担部分抚养费,后其母与乙再婚

C.甲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直接抚养,后其母与乙再婚,乙负担了甲的大部分抚养教育费

D.甲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后母亲与乙再婚,其母在甲10岁时去世,甲继续和乙生活


参考答案:C, D

第7题:

甲的女儿乙先于甲死亡,甲去世后,甲的遗产由()继承。

A.甲的曾祖父

B.甲的弟弟

C.乙的配偶

D.乙的女儿


参考答案:D

第8题:

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架钢琴送给其学生乙。甲去世时,乙正在美国留学,1年后乙从美国回来,才知道甲已经去世,又过l年后,才知道甲曾立有将钢琴送给乙的遗赠。乙能否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钢琴?( )

A.不能。因为乙没有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已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B.不能。乙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架钢琴,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C.能。因为乙直到甲死亡后2年才知道甲的遗赠

D.能。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正确答案:C
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甲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乙,乙为受遗赠人,但乙在甲死后两年后才知道甲的遗嘱,知道时乙未超过两个月表示接受遗赠,其有权受遗赠。故C选项正确。A选项的错误在于,其时间界定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而不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故该选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B选项的错误在于,受遗赠权为形成权,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该权利就产生,受遗赠权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D选项的错误在于,遗赠优于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债务在遗产分割后才发现的,应首先用法定继承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不是别的意思。

第9题:

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乙与丙再婚,甲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甲的生母乙去世而消除

D、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甲的生母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参考答案:AC

第10题: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E.乙

答案:B,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题中,小明与丙之间没有扶养关系;丙收养小光未登记,其不构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据此,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甲、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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