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后,甲见房价暴涨,为避免乙强制执行,甲与丙假装作成买卖,并将房屋登记于

题目
单选题
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后,甲见房价暴涨,为避免乙强制执行,甲与丙假装作成买卖,并将房屋登记于丙名下。下面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有权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B

丙有权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C

乙有权请求甲给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D

乙有权请求丙给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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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与乙于2003年3月1日签订一份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因为房价上涨,丙愿意出更高的价钱买下甲所有的房屋,甲于2003年4月1日又和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随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是( )。


正确答案:C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是我国房产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是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丙。

第2题:

甲将自己的一套住宅出售予乙,并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30%,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房款,待乙付清房款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在3月10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同年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已经移转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同年7月1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
B.因房屋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丁无法办理过户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假设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预告登记、多重买卖、返还原物请求权等问题。选项A,《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错误。选项B,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其中包括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预告登记已经超过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B选项错误。选项C,同样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CD。

第3题:

甲与乙于2003年3月1日签订一份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因为房价上涨,丙愿意出更高的价钱买下甲所有的房屋,甲于2003年4月1日又和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随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乙和丙


正确答案:C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是我国房产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是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丙。

第4题:

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
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
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第5题:

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1套商品房出售与 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乙在7月10日前分 4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 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 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 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10日,乙没有支 付当期房款。5月2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 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 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 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未表示异议。为 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 有:( )

A.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分期付款买卖、预告登记、多重 买卖等问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 了预告登记,未经乙的同意,甲无权将房屋的所有权转 让给丙,但其与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A 选项正确。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分期付款合 同,《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 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 同。”因乙未支付当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4,故甲 有权解除合同。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后,预告 登记所赖以存在的偾权归于消灭,故预告登记失效。 之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且丁取得了房 屋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 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 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有效。在丁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 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 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 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第6题:

甲先将一套商品房租赁给乙,后又将这套房屋卖给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效力
B.甲将房屋卖给丙侵犯了承租人乙的优先购买权
C.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D.丙要求乙搬出房屋是合法的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具体来说,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搬离或返还租赁物。答案选D。

第7题:

甲将其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房价上涨,甲欲毁约。乙不同意,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下说法错误的是:( )

A.乙为有权占有
B.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对乙享返还原物请求权
D.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答案:C
解析:
本案中买卖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D选项正确。由于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有效买卖合同所生的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A选项正确。由于乙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正确。甲系乙的债务人,乙相对甲为有权占有,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C错误。

第8题:

甲父去世时留有一套商品房,甲为唯一继承人。甲父去世不久,甲因急需用钱,遂将该房屋出卖给好友乙,并答应待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乙交付了房款,甲将房屋交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因做生意亏损,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谎称房屋仅出租给乙,并将房屋过户给了丙。丙去找乙要求交房时与乙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乙

B.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丙

C.甲与丙所签订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D.甲与乙所签订合同为有效合同


正确答案:BD
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变动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甲父去世,甲为唯一继承人,无须登记即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故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D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由于乙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与丙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为有效合同,C选项错误。因丙办理了过户手续,故其为房屋所有权人,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第9题:

甲的父亲去世,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丙受胁迫将房屋出卖给戊,丙完成了移转登记。戊向银行借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已将房产证交付给银行。在甲将房屋卖给丙后,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择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丙不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因为乙属于有权占有
C.甲丙的合同侵害乙的利益,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第10题:

甲购买乙的房屋,合同订立后,房价上涨,乙为避免甲依合同起诉并请求强制履行,于是找到朋友丙商议,与丙假装做成买卖,办理了过户登记,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并将房屋交付于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
D.如果在乙将房屋登记给丙之后,丙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丁支付了合理价款,则甲在主张乙、丙的合同无效后,不得主张丁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乙、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订立合同无效,故A正确。由于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没有如约履行,故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当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非违约方通常是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不直接主张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通常第三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合同相对人合同债权的实现。然而,当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故意实施相应行为导致合同债权不能实现的,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恶意侵害债权,此时,合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本题中,丙明知甲、乙买卖合同的存在,依然与乙签订合同,对于甲的债权实现造成障碍,显属恶意侵害债权之情形,故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C正确。在房屋登记给丙之后,如果丙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第三人可构成善意取得,D项中的丁即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故丁不需返还房屋,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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