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男,36岁,工人。某年8月10日,杨某从云南省某县出境,去缅甸国用3000元人民币向当地的贩毒分子购买了海

题目
问答题
被告人:杨某,男,36岁,工人。某年8月10日,杨某从云南省某县出境,去缅甸国用3000元人民币向当地的贩毒分子购买了海洛因710克。8月12日,杨某携带海洛因从小路步行回国。在途经云南省某县时,被我公安机关人员发觉,人赃俱获。经化验,杨某携带的系假海洛因。 【问题】对杨某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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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第 60 题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  )罪名处罚。

A.走私罪

B.行贿罪

C.受贿罪

D.走私罪共犯


正确答案:D
题目中杨某明知周某去收购走私品,仍为其提供资金,具备了走私的事前通谋,《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但定罪时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所以选A不选D。因周某、杨某并非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条件,选项B、C不正确。

第2题: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某、杨某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某教唆杨某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1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某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某、杨某二人到房间刚刚发生完性关系,即被查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A, B, C, D

第3题:

杨某与张某有仇,杨某伺机报复。一日杨某得知张某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准备报复张某。但他在向张某家去的路上,突然感到肚子疼痛,便回到家中,杨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解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从本题来看,杨某还未着手实施报复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未遂;杨某未能着手实施报复行为,并不是出于他意志上的自动放弃,因而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杨某的行为只是在为具体实施报复行为而做准备,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肚子疼痛)而被迫放弃,其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第4题: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某有仇,杨某伺机报复。一日杨某得知张某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准备报复张某。但他在去张某家的路上,突然感到肚子疼痛,便回到家中,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详解】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本题来看,杨某还未着手实施报复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未遂;杨某未能着手实施报复行为,并不是出于他意志上的自动放弃,因而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杨某的行为只是在为具体实施报复行为而做准备,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肚子疼痛)而被迫放弃,其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第5题:

被执行人张某不能清偿所欠李某的债务,同时张某借给杨某的现金足以保证张某履行债务,杨某到期却拒不偿还,法院因此向杨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但杨某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法院因此可以裁定对( )的财产强制拍卖。

A.张某

B.张某或杨某

C.杨某

D.张某和杨某


正确答案:C

第6题: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 )罪名处罚。A.走私罪B.行贿罪C.受贿罪D.走私罪共犯


正确答案:A
依据《刑法》第155条第1项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题目中杨某明知周某去收购走私品,仍为其提供资金,具备了走私的事前通谋,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但定罪时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所以选A不选D。因周某、杨某并非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条件,选项B、C不正确。

第7题:

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8题:

被告人:杨某,男,36岁,工人。某年8月10日,杨某从云南省某县出境,去缅甸国用3000元人民币向当地的贩毒分子购买了海洛因710克。8月12日,杨某携带海洛因从小路步行回国。在途经云南省某县时,被我公安机关人员发觉,人赃俱获。经化验,杨某携带的系假海洛因。

【问题】对杨某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对杨某应按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未遂处理。在本案中,杨某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毒品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走私毒品的犯罪故意。其走私毒品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因此对杨某应以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未遂处理。


第9题:

高某向杨某借款23万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要求高某偿还借款23万5000元。在支付令异议期间,杨某觉得支付令不如法院判决更稳妥,于是向自己住所地的B区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杨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

B.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

C.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

D.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8 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高某住所地,和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杨某所在地。故 B 项向 B 区法院起诉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4 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因此向被告高某住所地 A 区法院申请支付令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3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故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无论是否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都会导致支付令失效。故 C 项正确,而D 项错误。

第10题:

孙某和杨某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某从孙某处购买房屋一套,价款为人民币500000元,10日后交货,随后二人去相关部门进行了预告登记。次日,张某找到孙某,表示也想购买该房屋,并承诺付给孙某700000元人民币。孙某当场便和张某签订了合同,并和张某办理了登记手续。根据规定,该房屋应当归(  )所有。

A.孙某
B.杨某
C.张某
D.杨某和张某共同

答案: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虽然孙某和张某签订了协议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是孙某和杨某事先进行了预告登记,孙某和张某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得对抗预告登记,其行为无效,张某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孙某和杨某二人尚未对房屋买卖进行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杨某对房屋也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仍然归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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