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国际贸易纯理论是完全适应于服务贸易的
传统的国际贸易纯理论是不适应于服务贸易的
应该发展出独立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新理论来解释服务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纯理论经过一定的修正是适用于服务贸易的
第1题:
以下观点,你认同的是( )。
A.知识最重要
B.人际关系最重要
C.能力最重要
D.人品最重要
第2题:
A、被大多数人普遍认同的意见
B、客观事物及其规律
C、人们有用的观点或理论
D、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
第3题:
以下观点,你认同的是( )。
A.知识最重要
B.人际关系最重要
C.能力最重要
D.人品最重要
第4题:
第5题:
在设计理论上,包豪斯提出了三个基本观点,是哪三个基本观点?()
(1)艺术与技术的新统一
(2)设计的目的是人而不是产品
(3)设计必须遵循自然与客观的法则来进行。
第6题:
A、对立统一的观点
B、实践第一的观点
C、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观点
D、“扬弃”的观点
第7题:
( )是咨询师应该持有的正确观点与态度。
A.中立性态度
B.限制性观点
C.唯物主义的观点
D.普遍联系的观点
第8题:
试评述对待反致的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对于在国际私法中是否应采用反致制度,理论上颇有争论。持反对意见者主要有以下理由:
(1)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反致与国际私法的真正性质相抵触。因为既然本国冲突法已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由外国法调整,就表明该法律关系与该外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接受反致有违本国冲突法的初衷。
(2)采用反致有损内国的立法权。因为承认反致就是将法律冲突的解决交由外国冲突法决定,等于是放弃了本国对涉外民事关系加以调整的立法权。
(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因为反致会大大增加法官和当事人证明或调查外国法的任务。
(4)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如果所有国家都接受反致,会出现相互指定法律而循环不已的“乒乓球游戏”,使准据法无法得到确定,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得不到保证。
而赞成反致的学者则认为:
(1)采用反致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外国冲突法与实体法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只考虑适用其实体法的规定,忽视其相关的冲突法规定,有时会产生曲解该外国法宗旨的结果。
(2)接受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反而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因为除转致外,反致和间接反致最后都将导致本国实体法的适用。
(3)采用反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结果一致的目标。
(4)采用反致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反致可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达到适用“较好的法律”的目的。
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各有利弊,应在具体实践中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反致,不可一概而论。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