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李某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李某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

题目
问答题
李某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李某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李某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唐某,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李某找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要求某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李某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他偿了,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后就拒绝赔偿。 试分析: 李某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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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找到其朋友李某,想借用李某的汽车。李某明知张某驾驶技术不佳,还是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借给了他。张某驾驶车辆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李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那么,对于王某的损失

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因张某技术不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C.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第2题:

李某与保险代理人张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张某索赔

B.李某应当向张某索赔车辆损失

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缴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D.待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获得赔偿


正确答案:A

第3题:

李某给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10万责任险交强险,李某让其子小李,年仅16岁,学习开车。小李独自开车时不慎撞坏叶某轿车,叶某修车花费2万元,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下列正确的是()

A.应当由李某向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应当由小李向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C.因李某疏于管理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有权通知李某解除保险合同

D.保险公司支付赔偿后不能对小李行使追偿权


参考答案:AD

第4题:

刘某拥有一部桑塔纳小轿车,因自己要到国外工作半年时间,便将车子暂交给朋友李某保管并使用。李某怕自己使用车子出事,便将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为李某本人。李某在使用保险车辆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半年后,刘某从国外回来,李某便将保险车辆连同保险单一起交给了刘某,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一个月后,刘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重伤,刘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刘某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请求。于是刘某又急忙找到了李某,通过李某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 非车辆所有权人投保,车辆所有权人是否有权索赔。


正确答案:本案中,保险人拒绝车主刘某赔款请求的处理是正确的。虽然刘某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该车并非由刘某投保,刘某也不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 的有关规定,刘某不具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至于刘某又通过原被保险人李某再次索赔,保险人也无须承担赔款责任。因为李某在投保时,对该保险车辆具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其对该车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李某是基于对自己的利益的保护实施了投保行为。如李某在其保管使用该车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负赔款责任。而李某在将车辆交还车主刘某后,对该车已经丧失了可保利益,且未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因此,原保险合同已经失效,李某基于该车所需要保护的利益已经丧失。对于车主刘某造成的他人损害,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赔款责任。

第5题:

李某与保险代理人张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张某索赔
B.李某应当向张某索赔车辆损失
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缴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D.待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在得赔偿


答案:A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13条 第1、2款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该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题中,张某与李某已经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且李某缴付了保费,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故选项B说法错误。李某已经缴付了保费,是由于保险代理人张某的原因未交田公司,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李某再补缴保费,故选项C说法错误。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是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以保险公司追回保费为条件,故D项说法错误。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张某索赔。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第6题:

李某与保险代理人王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王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交付了保费,但王某表示需要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因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王某已经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王某索赔

B.李某应当向王某索赔车辆损失

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D.待保险公司找到王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获得赔偿


正确答案:A
考点:保险代理人。
解析:《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据此可知,李某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王某的代理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王某索赔。

第7题:

运输户李某以7000元购买了一辆旧车用于营运,以集体企业皮货经销部名义投保了非营业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金额按该车新车购臵价30000元确定。在保险期间内,李某驾车撞墙发生事故,车辆严重受损,李某以皮货经销部名义按全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后,接受李某车辆报废处理证明,以当地同类新车销售价赔款26000元。请问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过程中主要出现了哪几方面的问题。


参考答案:承保时因该车的实际使用性质为营业性运输,而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非营业用车投保,使承保风险扩大。
理赔过程中,客户以7000元价格购买的该二手车,但在赔付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为26000元,违反为保险的补偿原则,存在不当得利。

第8题:

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05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认为虽然李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汽车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求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2005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6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请分析以下问题:

1、本案中,张某对该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如果车辆毁损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张某对该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参考答案:

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但对保险车辆拥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赔偿。
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所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9题:

某保险公司接待了一位前来投保的客户李某,该客户欲将一辆捷达轿车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和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验证时发现,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并非李某本人,而是另一个人张某。李某解释说,车主张某是自己的朋友,由于刚买了新车,便将原来的旧捷达车长期借给自己使用,便言明一切费用由李某自己承担。为此,李某害怕车子出事,不好向朋友交代,便前来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以李某“不是车辆所有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告知李某拒绝承保。 投保人与原车主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所涉及的是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即对保险标的没有所有权的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据此规定,在能够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情况下,应当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通常情况下,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的人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但对保险标的没有所有权的人并不一定没有保险利益,非所有权人往往因为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某种关系而产生一定经济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相关的财产权益,如租赁、保管、借用等情况就是如此,而此种利益是法律所承认的。
本案中的投保人李某虽然不是投保车辆的所有人,但由于车主将车辆长期借给他使用,车辆实际上由李某本人占有和控制,因此李某必然对车辆具有某些相关的财产利益。如果车辆发生损毁,李某需要负责维修;如果因使用车辆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李某要负责赔偿;如果车辆丢失,李某要对车主负赔偿责任,而李某对借用车辆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有保险利益,他可以将该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可以承保该车辆。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非车主投保情形,保险人在承保时应采取慎重态度,确实查清投保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真实关系,以防止骗保、骗赔等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10题:

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正确答案: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
《保险法》第46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示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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