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煤矿发生坍塌事件,其队长李某因工死亡,他是家中的独子,有一个老母亲和一个幼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李某的

题目
单选题
云南某煤矿发生坍塌事件,其队长李某因工死亡,他是家中的独子,有一个老母亲和一个幼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李某的老母亲和幼子每月一共能领到李某本人工资(    )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A

30%

B

40%

C

60%

D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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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何某是家中的独子,上有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下有一个未满周岁的儿子。不久前,他所工作的煤矿发生坍塌,何某因公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何某的母亲和儿子每月一共可以领到何某本人工资( )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A.30%

B.40%

C.50%

D.80%


正确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此可知,何某的母亲和儿子每月各自可以领到何某工资40%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故两者每月一共可以领到何某工资80%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2题:

李某欲在家中开一家小餐馆,因装修需要,将承重墙开了一个口。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在家中开餐馆,需要得到邻居的同意

B.李某在家中开餐馆是其自主行为,不需要得到邻居的同意

C.李某在自家装修,想怎么装就怎么装

D.李某可以装修,但不能危及建筑物安全


正确答案:AD
AD。解析:《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见,李某在家中开餐馆是应当得到邻居同意的。同时,李某虽然有AD修,但是其对房屋的装修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应在承重墙上开口。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项。

第3题:

某建筑施工队队长王某安排架子工李某上三层楼外侧搭设脚手架,李某向其要安全带,队长说才三层楼高,没必要。李某拒绝上三楼搭脚手架,队长王某随后即扣发了李某3天工资。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_________。

A.知情权

B.批评、建议、检举权

C.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D.紧急撤离权


参考答案:C

第4题:

李某去世前,与他的邻居聂某有一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聂某照顾他直到他去世,作为报酬,李某去世后,其房屋即归聂某所有。李某去世后,发现其曾留有遗嘱,该遗嘱将其房屋赠与他的好友刘某,李某还有一个在国外的女JLtl,李,现小李、聂某和刘某就该房屋的归属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该房屋应归( )。

A.刘某

B.聂某

C.刘某、聂某、小李三人平分

D.小李


正确答案:B
105.B[解析]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遗嘱与协议的内容有抵触时,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故正确答案为B。

第5题:

李某欲杀害妻子朱某之念。某日晨,李在给朱某做饭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李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朱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饭。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的? ()

A.李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第6题:

冉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冉某在给李某做面条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农药。冉某为防止其7岁的儿子吃饭中毒,将其子送到学校,并嘱咐妻子李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午饭。冉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冉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__?

D.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C【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冉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在饭中投毒,显然是在追求其妻死亡的结果。所以冉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然而冉某不希望自己儿子死亡,所以冉某对其子的死亡不具有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冉某在给李某做面条时下毒,但其为防止儿子吃饭中毒,将其子送到学校,并嘱咐妻子李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午饭,冉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这充分说明儿子的死亡违背冉某的意愿,冉某对儿子的死亡不是抱有放任的心态,所以其对儿子的死亡不具有间接故意。?__?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冉某下毒时已经预见到其子可能会食用有毒的面条,因此儿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件。
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冉某已经预见到自己下毒的行为可能导致儿子的死亡,但其轻信可以通过自己的计划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C选项正确。

第7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王某与女儿当场死亡,李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王某与其女儿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和李某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 ( )

A、推定王某先于女儿死亡

B、王某的遗产直接由女儿和儿子继承

C、王某和李某之间互不继承

D、王某的遗产有李某、女儿和儿子实行分割


参考答案:AD

第8题:

1995年5月,李某因为与其妻子赵某发生激烈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赵某在2002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在2003年3月4日宣告李某死亡。李某的遗产由其妻赵某、其女李甲、李母依法继承。后经证实,李某并没有死亡,他在外地与张某结婚,并育有一子李乙,后李某由于患病于2005年2月2日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其在家乡的遗产(包括其与赵某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和与赵某二人的存款2万元)全部由其子李乙继承。李乙之母张某作为李乙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一案应当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应当履行怎样的法定程序?

3.如果本案中,李母不同意宣告死亡,主张宣告失踪,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中李某的死亡时间是何时?

5.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哪些财产属于李某的遗产,应当怎么样处理?


正确答案:

1.本案应当由李某下落不明前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之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1年。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依照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3.如果本案中,李母不同意宣告死亡,主张宣告失踪,则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因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一定的顺序,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应当依照其配偶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宣告死亡。
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相关规定是,《民法通则解释》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本案中李某的死亡时间应当是2005年2月2日。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36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据以上规定及法理,李某死亡的时间应为自然死亡的时间。 
5.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所以,李乙享有对刘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是,李某遗嘱中所述的财产并非全部都是李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李某与赵某共有的房屋和存款必须分出赵某的一半之后才能由李乙按照李某的遗嘱继承。

第9题:

李某因所乘飞机失事自2011年6月1日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果李某的父母欲申请宣告李某死亡,其妻不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李某父母的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B.如果李某的配偶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人民法院最早可在2016年6月1日宣告李某死亡

C.如果人民法院宣告李某死亡,则判决宣告之日为李某死亡的日期

D.如果与李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发现李某尚在世,即使李某的配偶不同意,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撤销对李某的死亡宣告


参考答案:CD

第10题:

李某去世前,与他的邻居聂某有一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聂某照顾他直到他去世,作为报酬,李某去世后,其房屋即归聂某所有。李某去世后,发现其曾留有遗嘱,该遗嘱将其房屋赠与他的好友刘某,李某还有一个在国外的女儿小李,现小李、聂某和刘某就该房屋的归属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该房屋应归( )。

A.刘某

B.聂某

C.刘某、聂某、小李三人平分

D.小李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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