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组织的一次年终座谈会中,大多数职工都发表了自己的感受,只有武某默默坐在角落,一言不发,此时社会工作者对武某应采取(

题目
单选题
在单位组织的一次年终座谈会中,大多数职工都发表了自己的感受,只有武某默默坐在角落,一言不发,此时社会工作者对武某应采取(  )技巧。
A

了解

B

鼓励

C

倾听

D

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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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企业社会工作者在公司举办员工交流小组。活动中,社会工作者发现李某一直默默地坐在一个角落,始终没有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的技巧是( )。

A.倾听

B.体谅

C.提醒

D.鼓励


正确答案:D

第2题:

武某遇车祸住院,在生命垂危时,请某律师事务所陆姓律师当其见证人并代书了遗嘱,武某同时指定陆律师为遗嘱的执行人。武某去世后,陆律师又接受武某妻子的委托代理遗产继承一案,并收取了代理费15万元。在上述情况中,陆律师采取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

A.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后,由本所其他律师代理武某妻子的诉讼

B.向武某妻子说明情况,建议他们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

C.在未向武某妻子说明的情况下,继续代理其进行诉讼

D.向武某妻子说明情况,并返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正确答案:BD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代理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由于陆律师是遗嘱的执行人,因此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规定不应接受武某妻子的委托。故AC两项错误。

第3题:

社会工作者武某带领一个大学生成长小组,组员发言积极主动。武某在每位组员分享经验后对发言者给予了反馈。武某运用了小组工作中的( )技巧。

A.积极回应

B.专注倾听

C.引导讨论

D.示范引导


正确答案:A
社会工作者与组员沟通的技巧包括:(1)营造轻松、安全的氛围;(2)专注与倾听;(3)积极回应;(4)适当自我表露;(5)对信息进行磋商;(6)适当帮助梳理;(7)及时进小结。其中,积极回应是指社会工作者在组员发言之后,要站在同理心的角度,向发言者表达对其发言的高度重视,认真了解和把握发言者的用意与感受,并伴以积极的回应。由此可知,武某运用了小组工作中的积极回应技巧。

第4题:

武某和任某因交通事故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武某起诉任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任某赔偿武某医疗费用1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辩论原则
B.武某起诉任某驾驶车辆撞伤了自己,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任某是否驾驶车辆撞伤武某无法查明,但任某驾驶的越野车辆体积大、刹车声尖锐,有可能惊吓到武某,因此判决任某承担交通事故80%的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处分原则
C.在诉讼过程中,任某承认开车撞倒了武某,但认为武某擅自闯红灯在先。法院未理会任某的自认另行做出判决。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辩论原则
D.在开庭过程中,武某请求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场的韩某出庭作证。韩某出庭作证是其行使辩论权和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体现

答案:A,B,D
解析:
考查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中,辩论原则不仅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还包括法院审判权行使范围应当受到当事人辩论的约束,即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处分原则要求法院的判决应当受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A项错误,武某并没有请求任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用,法院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行为违反了处分原则:B项错误,法院以武某没有主张的事实为由判决任某承担责任,违反了辩论原则;C项正确,未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违反了辩论原则;D项错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辩论权,辩论权属于当事人。故A、B、D当选。

第5题:

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答案:
解析: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第6题:

在单位组织的一次年终座谈会中,大多数职工都发表了自己的感受,只有武某默默坐在角落,一言不发,此时社会工作者对武某应采取( )技巧。

A.了解

B.鼓励

C.倾听

D.中立


正确答案:B
社会工作者要鼓励组员积极表达自己的感受,特别是运用“此时此地”的技术让组员表达自己的感受,接纳他人的感受。特别是对沉默的组员要加以鼓励,对说得太多的组员适当加以阻拦,以便给予其他人更多的表达机会。题中,社会工作者应采取的技巧是鼓励。

第7题:

武某和妻子魏某1999年结婚,2000年,武某和他人组建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夫妻二人离婚,以下叙述中( )错误。

A.武某和魏某可以协商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

B.武某夫妇对股份进行分割的协议不能当然生效

C.武某夫妇约定将股份的1/2分给魏某的协议,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即有效

D.股份不可以直接分割


正确答案:D

第8题:

高某与穆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穆某未经高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吴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吴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周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吴某认出,吴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1)吴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昊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穆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吴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第三,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四,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第9题:

武某和妻子魏某1999年结婚,2000年,武某和他人组建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夫妻二人离婚,以下叙述中()错误。

A:武某和魏某可以协商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
B:武某夫妇对股份进行分割的协议不能当然生效
C:武某夫妇约定将股份的1/2分给魏某的协议,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即有效
D:股份不可以直接分割

答案:D
解析:

第10题:

宋某对武某享有100万债权,2016年2月1日到期后武某无力清偿。武某对文某享有50万债权,约定仲裁条款,清偿期已届满3个月,武某一直要求文某还债未果。武某还对甲保险公司享有80万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2016年4月1日,武某将自己平时使用的路虎车赠与给自己的女友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宋某可对文某提起代位权诉讼
B、宋某可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C、宋某无权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宋某有权撤销武某对女友乙的赠与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武某虽然一直要求文某还债,但并未以起诉或仲裁方式主张,因此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债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武某对甲保险公司享有80万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故宋某不能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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