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某甲户籍地为河南,到北京住医院治病已1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应以( )为其住所。

题目
单选题
自然人某甲户籍地为河南,到北京住医院治病已1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应以( )为其住所。
A

河南

B

北京

C

河南和北京共同

D

某甲任意选择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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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公民甲户籍地在新疆,去南京培训1年后,到深圳工作3年。后因病到广州治疗,目前已在广州一家,医院住院16个月。依我国民法规定,某甲的住所地在( )。

A.南京

B.新疆

C.广州

D.深圳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故答案为 D。

第2题:

公民甲户籍地为湖北,去深圳亲戚家住了1个月,后来在北京做临时工达2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以( )为其住所。

A.湖北

B.北京

C.深圳

D.湖北、北京、深圳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其住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其住所。本题中甲离开其户籍地湖北,在北京做临时工连续达2年,北京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其住所。

第3题:

公民甲户籍地为河南,到北京住医院治病已1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甲应以()为其住所。

A.河南

B.北京

C.河南和北京共同

D.某甲任意选择的住所地


参考答案:A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第4题:

公民甲户籍地为湖北,去深圳亲戚家住了一个月,后在北京做临时工达2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以下列哪项为其住所()

A.湖北

B.北京

C.深圳

D.湖北、深圳


参考答案:B

第5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园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正确答案:C
[考点]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本题中罗伯逊是甲国人,其原始住所在甲国。
但其与家人久居乙国,即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视为其在乙国有住所。罗伯逊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应视为在丙国经常居住,即其在丙国也有住所。后罗伯逊长期居住在北京,应视为在中国有住所。在罗伯逊有几个住所的情况下,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纠纷涉及丙国,故以丙国住所为住所。C项正确。
注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未对住所的确定作出新的规定,但该法更多地使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从而很大程度上回避了住所的积极冲突。

第6题:

自然人的住所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某一处所。虽然各国一般规定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各国关于住所的法律规定不同,自然人的住所也会发生冲突。我国法律规定:( )

A.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后取得的住所为准

B.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当事人现在居住地为准

C.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准

D.当事人没有住所的,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正确答案:CD
【考点】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解析】《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可见我国采用了最为灵活的规定;解决住所积极冲突的原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住所消极冲突的原则是经常居住地原则。故选CD。

第7题:

某甲户籍在北京,因工作需要长期派往西安,其住所应该视为()。

A.北京

B.西安

C.北京或西安

D.北京和西安


参考答案:B

第8题:

王某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因病到北京医治已经2年,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 )。

A.吉林为王某的住所

B.北京为王某的住所

C.吉林为王某的住所,北京视为王某的住所

D.北京为王某的住所,吉林视为王某的住所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住所的认定。《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疗的除外。”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9题: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户籍地视为住所。(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

第10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 )视为住所。

A.经常居所

B.户籍地

C.身份证居所

D.临时居所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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