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阿奎那对法的定义和分类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1、法律的定义
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系统论述了法的性质和定义问题。他说:“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法‟这个名词(在语源上)由„拘束‟一词而来,因为人们受法的拘束而不得不采取某种行径。”“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王‟所体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具有管理社会之责人予以公布。”这些就是阿奎那对法的性质的论述和给法律所下的定义。
2、法的分类
阿奎那继承并发挥了奥古斯丁的法的分类理论,将法划分为四种类型,这是他对法的基本理论作出的另一重要贡献: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在上述四种类型的法中,永恒法为最高,自然法次之,神法再次,人法为最低。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人法来自永恒法、自然法、审法,受永恒法、自然法、神法的支配和制约。
3、法律的基本特点
阿奎那认为:“法律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动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根据阿奎那的论述,法律的具体特点有:(1)法律必须是出自理性,必须是合理的;(2)法律是直接为公益而设;(3)法律是由一切公民的理智或他们的代表人所创造的;(4)公布是法律的要素之一。
第2题:
简述阿奎那关于人法的分类。
(1)人法是从自然法来的。依此,人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万民法是直接从自然法得出的直接结论;市民法是为满足需要而从自然法中产生出个别应用标准。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依此,人法可依对公共福利负有不同职务加以区分:有祈祷的祭司,有管理社会的统治者,有与之相适应的规范。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加以颁布。依此,不同的政体就有不同的法律。君主政体有“君主的律令”,贵族政体有“智者的意见”和“元老院的建议”,寡头政体有“执政法官”或称为“荣誉法”,民主政体或全民政治有“平民法”,暴君政治没有相应的法律,混合政体的法律是“经贵族和平民一致认可后”制定的。
(4)人法的法律是支配人类行动的法则。依此,法律依不同的对象而进行分类,有时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第3题:
永恒法(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纳认为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一种根本大法。它是最高的法,是所有其他法的源泉。
第4题:
第5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6题:
简述阿奎那对自然法的箴规。
(1)自然法箴规的条理同自然倾向的条理相一致。也就是讲,自然法包含着一切有利于保全人类生命的东西和反对其毁灭的东西。
(2)自然法反映出人与其他动物共有的天性而产生一种某些特殊的目的的倾向。
(3)在人的身上有某种和他的理性相一致的向善的倾向;而这种倾向是人所特有的。
第7题:
A、永恒法
B、自然法
C、人法
D、神法
E、国际法
第8题:
法的定义(阿奎那)
第9题:
A.信仰和理性
B.法的性质与分类
C.教会与国家
D.国家理论
第10题:
简述托马斯•阿奎那关于上帝存在的五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