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题目
问答题
工农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刑事立法类型:
(1)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训令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2)保障各种法令贯彻施行的专门立法和刑事立法:《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保护山林条例》、《关于借贷暂行条例》、《关于工商投资暂行条例》、《为检查和取缔私人枪枝禁止冒穿军装事》等法规。
刑事立法的基本内容有:
(1)确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第2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和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政权,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任何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
(2)规定了刑罚原则,逐渐形成了重刑惩罚治与区别对待、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等刑罚原则。
(3)严惩贪污腐化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4)规定了刑罚种类:死刑、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民权、驱逐出境。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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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在形式上、内容上最有代表性的刑事立法是()

A.《肃反条例》

B.《惩办反革命条例》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D.《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


参考答案:B

第2题:

“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刑事立法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的刑事立法原则,该立法原则是在( )时期提出的。

A.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B.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C.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D.解放战争时期


正确答案:D
解析:考查要点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刑事立法原则。解放战争时期,刑事立法原则获得了重大发展。当时明确规定了“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这一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原则。所以,D项是正确答案。

第3题:

由消灭封建剥削改为减弱封建剥削程度和减租减息为中心的土地立法原则确立于(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解放战争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D.建国以后


正确答案:B

第4题:

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反对威吓报复,()原则。


正确答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贯彻保障人权;实行感化教育

第5题: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同时期建立过不同政权形式,而对地主阶级态度差别最大的两种政权形式是()。

  • A、工农民主政权与苏维埃政权
  • B、工农民主政权与“三三制”政权
  • C、人民民主专政与苏维埃政权
  • D、工农民主政权与人民民主专政

正确答案:B

第6题:

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附加刑种类主要有( )。

A.没收财产

B.死刑

C.十年监禁

D.剥夺公民权利


正确答案:AD

第7题:

“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刑事立法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的刑事立法原则,该立法原则是在(  )时期提出的。
A.大革命时期
B.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C.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D.解放战争时期


答案:D
解析:
【精解】解放战争时期,刑事立法原则获得了重大发展。当时明确规定了“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这一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的刑事立法原则,故选D项。

第8题:

工农民主政权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有( )。

A.组织立法

B.经济立法

C.土地立法

D.劳动立法


正确答案:ACD

第9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的土地立法。


正确答案:(1)土地法规的三个发展阶段
①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至1931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上述法规在毛泽东影响指导之下制定而成,其基本立法思想正确,但由于缺乏经验,也存在一定错误。
②土地革命中期(1931年至1934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为代表。它适用时间最长,受“左倾”思想干扰很大,错误严重。
③土地革命后期(1934年至1937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以共和国《土地政策新的改变》为代表,并发布《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及《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排除“左倾”干扰,使立法走入正轨。
(2)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土地、财产分配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

第10题:

工农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正确答案:刑事立法类型:
(1)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训令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2)保障各种法令贯彻施行的专门立法和刑事立法:《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保护山林条例》、《关于借贷暂行条例》、《关于工商投资暂行条例》、《为检查和取缔私人枪枝禁止冒穿军装事》等法规。
刑事立法的基本内容有:
(1)确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第2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和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政权,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任何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
(2)规定了刑罚原则,逐渐形成了重刑惩罚治与区别对待、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等刑罚原则。
(3)严惩贪污腐化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4)规定了刑罚种类:死刑、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民权、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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