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雨自幼因生父母无力抚养,被王老伯依法收养,成年后,小雨与王老伯依法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未与生父母恢复权利义务关系,今

题目
单选题
小雨自幼因生父母无力抚养,被王老伯依法收养,成年后,小雨与王老伯依法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未与生父母恢复权利义务关系,今日小雨生父病故,留下一笔债务,王老伯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依据《收养法》,小雨应当()
A

代偿生父留下的债务

B

给付生母生活费

C

补偿收养期间王老伯支付的教育费

D

给付王老伯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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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收养法》,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的规定。

A.寄养关系
B.托养关系
C.亲属抚养关系
D.父母子女关系

答案:D
解析: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

第2题:

小雨自幼因生父母无力抚养,被王老伯依法收养。成年后,小雨与王老伯依照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未与生父母恢复权利义务关系。近日,小雨生父病故,留下一笔债务。王老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根据《收养法》,小雨应当( )。

A.代偿生父留下的债务
B.给付生母生活费
C.补偿收养期间王老伯支出的教育费
D.给付王老伯生活费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故本题选择D。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题中小雨未与生父母恢复权利义务关系。故A、B项错误。

第3题:

对于收养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B.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C.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D.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始终没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参考答案:B

第4题:

下列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说法准确的是()。

A: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
B: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不能消除
C: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D: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答案:A
解析: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5题:

小雷7岁的时候被养父母收养,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小雷发现养父脾气特别不好,俩人一度闹得很僵。随着年龄增长,小雷与养父之间的关系不仅没有改善,反倒变得更加糟糕,于是养父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效力有(  )。

A.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C.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D.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恢复
E.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答案:A,C,E
解析:
本题考查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收养关系解除而消除。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第6题:

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
B: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相互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C: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D: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E: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答案:A,B,C,E
解析:
根据收养的消解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但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彼此的自然血亲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仍受《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限制。

第7题:

(2017年)根据《收养法》,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的规定。

A.寄养关系
B.托养关系
C.亲属抚养关系
D.父母子女关系

答案:D
解析: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

第8题:

关于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

A.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B.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C.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D.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可以给付生活费


参考答案:D

第9题:

2008年,刘玉廷夫妇收养当时3周岁的王兰为养女,一直共同生活。2011年,王兰的生父母与刘玉廷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王兰父母双双去世。有关本案情,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兰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王兰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恢复须协商确定
C:王兰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遗产
D:王兰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答案:A,D
解析:
《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题中,当时王兰只有6周岁,尚未成年,王兰与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B项,成年养子女可协商确定是否恢复与生父母的关系。C项,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第10题:

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3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1995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1997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1997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8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正确答案: 符合。《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崔京被收养时,其父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送养时,崔京已成为丧失父母的孤儿,因此是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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