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有大周、小周两个儿子,小周在年幼时被他人依法收养。2009年,离异多年的老周与王某再婚,王某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小利。

题目
单选题
老周有大周、小周两个儿子,小周在年幼时被他人依法收养。2009年,离异多年的老周与王某再婚,王某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小利。2015年6月,大周及其子均得病去世,留下老周曾孙小明,老周于2015年11月去世,无遗嘱,根据《继承法》,老周下列亲人中,有权继承老周遗产的是()。
A

小周、王某

B

大周、小明

C

小明、王某

D

小利、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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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王某与女儿当场死亡,李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王某与其女儿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和李某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 ( )

A、推定王某先于女儿死亡

B、王某的遗产直接由女儿和儿子继承

C、王某和李某之间互不继承

D、王某的遗产有李某、女儿和儿子实行分割


参考答案:AD

第2题:

王某(女)与李某婚后一直未育,李某想收养一个女童。在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收养必须经王某同意

B.王某与李某必须年满30周岁

C.收养人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李某与被收养女童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正确答案:D

第3题:

王女士是一位美籍华侨,其本人育有一个女儿,王女士回到中国后想收养其兄长家的儿子王小某,王小某今年已年满14周岁,其兄嫂均表示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__。

A、王女士已经有一个女儿,其不符合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不能收养其兄弟的儿子。

B、王女士的兄嫂并不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因此不符合我国《收养法》有关送养人的规定。

C、王小某已年满14周岁,不能成为被收养人。

D、王某若想收养王小某,需征得王小某的同意。


答案:D

第4题:

王某(女)与李某婚后一直未育,李某想收养一个女童。在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收养必须经王某同意

B.王某与李某必须年满30周岁

C.收养人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李某与被收养女童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答案:D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收养人条件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故A、B、C三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项错误。

第5题:

男性公民王某,无配偶,拟收养一名福利院女婴。根据《收养法》,下列关于王某收养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与女婴年龄应当相差20周岁以上
B:王某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C:王某应当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D:王某应当年满28周岁

答案:B
解析: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收养法还对收养人的条件作了其他规定:第一,基于伦理道德考虑,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二,为有利于夫妻和睦和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及收养关系的稳定,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三,为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并保障收养人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和精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因此正确答案为B。

第6题: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某为达到与周某结婚的目的,一同谋害周某丈夫赵某。王某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某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碗内,将赵毒死。周某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某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接约定的办法实施投毒行为。后王某要继续和周某通奸遭到拒绝,周某便揭发了王某的上述罪行。

请依照刑法,分析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本题中王某和周某是都犯了故意杀人罪,两人是共犯。其中,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教唆的作用,是教唆犯,周某承担的任务是投毒,所以是实行犯。
(2)王某和周某为了杀害赵某,准备了毒药,但是还未曾投放毒药,也就是说还没有实行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为了杀人而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所以他们的共同犯罪还停留在犯罪预备的阶段。
(3)周某为了怕误毒杀自己孩子,所以不曾投毒,这一举动是出于其自身意志作出的,而不是出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犯罪中止;王某的杀人目的最终没有得逞是因为周某最终没有实行,而不是出于他自身意志的考虑,所以王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应当是犯罪预备。
综上所述,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是共同故意杀人。其中,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的中止,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的预备。

第7题:

老周有大周、小周两个儿子,小周在年幼时被他人依法收养。2009年,离异多年的老周与王某再婚,王某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小利。2015年6月,大周及其子均得病去世,留下老周曾孙小明。老周于2015年11月去世,无遗嘱。根据《继承法》,老周下列亲人中,有权继承老周遗产的是( )。

A.小周、王某
B.小周、小明
C.小明、王某
D.小利、王某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题中,老周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王某是老周的配偶,其有权继承老周的遗产。老周与王某再婚时小利已经成年,其与老周不存在扶养关系,故无权继承。老周的儿子大周先于被继承人老周死亡,将发生代位继承,而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代位继承。故老周的曾孙小明可以继承老周的遗产。《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小周因年幼时被他人收养而与老周之间的父子关系终止,其无权继承老周的遗产。

第8题:

下列选项中,收养无效的情形包括()

A.某夫妻欲将自己13周岁的女儿丙送养他人,丙强烈反对但仍被送养

B.钟某(男,37周岁,单身,公务员)收养了家境贫困的大哥的5周岁的女儿

C.王某夫妻外出时遇车祸,妻子刘某死亡,王某受重伤并丧失劳动能力。王某欲将其4周岁的儿子送养,刘某的父母要求由他们来抚养外孙。王某拒绝了刘某父母的要求,将儿子送养他人

D.无子女的某夫妻(均为28周岁)从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养1名女婴


参考答案:A, C, D

第9题:

下列情况符合收养条件的是()。

A:小莉有一个女儿,想收养个儿子
B:袁某,女,35周岁,无子女
C:小胡夫妻,因小胡喜欢男孩,单独一方想收养
D:无配偶的杜某,男性,44岁,想收养5岁的女童

答案:B
解析: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除上述规定外,《收养法》还对收养人的条件作了其他规定:①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②为有利于夫妻和睦和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及收养关系的稳定,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③为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并保障收养人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和精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10题:

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儿子张某某(8周岁)判归王某抚养。某日,张某去探望孩子,王某坚决不允,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某报警。民警小刘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其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孩子虽判由王某抚养,但张某享有监护权
B.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C.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儿子,张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张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A项,张某与王某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B项,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C项,张某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所以,王某无权拒绝张某探望儿子。
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D项,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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