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郑某享受低保待遇,丈夫于上月病逝,女儿小丽7岁。日前,郑某被查出患有艾滋病,且有身孕3个月。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

题目
单选题
村民郑某享受低保待遇,丈夫于上月病逝,女儿小丽7岁。日前,郑某被查出患有艾滋病,且有身孕3个月。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郑某一家可享受的救助是()。
A

郑某可以免费得到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

B

郑某可以成本价获得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C

郑某的女儿每月可以获适当的孤儿生活保障费

D

郑某可以获得免费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服务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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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应坚持()


答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2题:

甲市吴某与妻子郑某都是残疾人。吴某为非农业户口,一直居住在市区。
郑某为农业户口,嫁给吴某后未办理户籍变动.
并以所在村村民身份每年享受村集体经济分红。
吴某和郑某因生活困难拟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试行)》,下列关于吴某和郑某申请低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一般按吴某户籍类别共同申请城市低保
B: 一般按郑某户籍类别共同申请农村低保
C: 郑某须办理户籍变动。吴某方可申请城市低保
D: 一般按吴某和郑某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答案:D
解析: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
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第3题:

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夏天因雷电起火,房屋被烧毁。该房屋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A、赵某

B、郑某

C、陈某与郑某

D、赵某与陈某


参考答案:A

第4题:

郑某是一名残疾人,结婚十年有余,家里经济状况良好,但一直忍受着丈夫的家暴。一次,郑某因一件小事被丈夫打的鼻青脸肿,郑某越想越觉得这样的生活没有希望,等丈夫熟睡后,将丈夫杀死并投案自首。针对该个案,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郑某家庭经济不困难,不能获得法律援助
B.若郑某没有提出申请,不能获得法律援助
C.若郑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D.若郑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不能获得法律援助

答案:C
解析:
郑某是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5题:

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幅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
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到达。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幅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行完毕后,经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问:(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广告不完全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3)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属于新要约。因为郑某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5)要约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而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没有效力,因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具有效力。
(7)魏某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于11月29日下午成立。
(9)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合同存在欺诈情形,郑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合同。
(10)郑某应返还价款。由于合同无效,郑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6题:

农村居民夏某有6年吸毒史,近来感觉不适,到当地医院检查,医生根据各项检查结果确诊其感染艾滋病病毒。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应( )。

A.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
B.应当为夏某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
C.将感染的事实如实告知村委会
D.可以拒绝对夏某进行治疗
E.应当为夏某提供艾滋病治疗服务

答案:A,B,E
解析:
《条例》针对艾滋病治疗对医疗机构提出了以下3项要求: ①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及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7题:

甲县村民张某,17岁,高一学生.家庭生活困难,近日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下列关于张某应当获得的治疗和救助的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的学费等相关费用应当减免
B:张某的初筛检测应当半价
C:张某抗艾滋病毒的治疗药品应当免费
D:张某的艾滋病咨询应当免费

答案:B
解析: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故B项错误,应选。

第8题: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哪年通过施行的()


答案:2006

第9题:


郑某故意杀人等罪


郑某,男,36岁,中国人。


事实一:郑某作为我国驻某国领事馆的一名雇员,主要工作是负责搬运外国官员、代表团成员的行李,2012年12月期间多次盗窃该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的行李,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数码相机等,总计人民币约12万元。


事实二:郑某一直游手好闲,吃喝玩乐,债主很多。 2012年10月,郑某在许某向其讨要14万元欠款时与许某发生争执,拔刀将许某刺死,翻查许某衣袋,拿走自己所写的14万元借条,另外搜取5千元现金,信用卡一张,内有8万元存款,3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以及潘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10万元,梁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5万元。


随后,郑某持信用卡消费4万元,持许某的身份证等到银行将现金支票3万元提出。几天后郑某想起还手握许某对潘某和梁某的2张借条。于是郑某联系潘某,声称自己是许某雇来收取这10万元债的打手,如果潘某不还钱的话将要潘某好看,潘某害怕于是还上10万元。之后郑某又联系梁某,但因为郑梁2人是朋友,所以郑某当着梁某的面把借条撕了,梁某给郑某5000元作为感谢。


郑某被抓获归案后,除如实交代上述事实外,


还交代大约在半年前曾经偶然遇到丙停车未熄火,就乘丙不注意时将车开走(该车估价18万元)。本想开至外地卖掉,到郊区后,郑某翻看车内财物,发现有警官证和手枪一支,感到害怕,于是又将车开回原处。另查明,郑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3年前被假释,郑某杀死许某时尚在假释考验期内。


【问题】


1.根据事实一,郑某所犯之罪是否由我国管辖?


2.根据事实二,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根据事实二,郑某盗窃汽车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4.根据事实二,郑某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多少年,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处罚?


5.根据事实二,郑某有哪些量刑情节?




答案:
解析:

1.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郑某是中国公民,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可以得出郑某的盗窃行为由我国管辖。


2.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不过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两罪发生想象竞合,对此应择一重罪处罚。


3.郑某后来送还汽车的行为不成立中止,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的行为,是犯罪后的表现,并不成立犯罪中止。


4.郑某之前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10年。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具体为首先对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与诈骗罪的无期徒刑依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5.郑某的具体量刑情节有:因为郑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的是同种罪行,所以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而并非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再次犯罪,所以并不构成累犯。



考生需要区别“杀人后取财”与“为取财杀人”两种占有死者财物的不同行为定性。在被害人既陷入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时,发生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第10题:

党员郑某为某工商局局长。2007年11月,郑某作为嘉宾参加辖区内某公司的商业庆典,在活动中,该公司向每位嘉宾赠送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郑某收下后未登记交公。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郑某行为应如何处理:()

  • A、郑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理对象所赠礼品,应定性为受贿行为
  • B、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行为
  • C、对于郑某的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
  • D、郑某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不应给予任何处分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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