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途径
如果被告是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我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送达
被告在境内有业务代表机构的,可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但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被告在境内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该代理人送达
第1题:
甲国与我国签订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现甲国欲向一中国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传票,由于两国在民事司法协助方面无互惠关系,甲国驻华使馆遂将传票直接寄给某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代为送达。某高级人民法院应当:( )
A.直接将该民事传票送达当事人
B.委托某基层人民法院将该民事传票送达当事人
C.委托某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民事传票送达当事人
D.将该民事传票退回甲国驻华使馆
第2题: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38题)
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第3题: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第4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 )
A.当事人提供
B.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C.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D.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考点】外国法的查明
【解析】《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BCD均正确。
第5题: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 )
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B.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C.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D.对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第6题:
A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起诉到我国法院。我国法院对甲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中正确的是:( )
A.通过中国与A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B.通过我国驻A国的领事代为送达
C.邮寄送达,如果A国不反对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D.向A国驻我国的分支机构送达,并可以留置送达
第7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下面哪些方式?( )
A.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
B.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C.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D.全部邮寄送达
第8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
B.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C.除了适用公约、协定、外交途径以及邮寄送达司法文书的方式之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D.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司法文书,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第9题:
A、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经合法送达,被传唤人就有到庭的义务
B、当传唤当事人到庭的传票,未经合法送达,当事人可以拒绝出庭
C、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未及时送达传票,当事人可以拒绝出庭
D、上诉期间,从第一审判决书合法送达的当日起计算
第10题:
某外国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请求我国有关人民法院向在中国境内的一家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有关人民法院代为完成该送达行为,需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
A.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且按照互惠原则
B.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C.代为送达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D.代为送达不得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