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题目
多选题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所以,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时,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则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甲等四人为全体合伙人,可以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6项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条规定了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的表决方式,而并没有禁止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所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担任经营管理人
C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企业对所有合伙人所做的任何内部限制对内有效,对外一律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内不抗外”的原则。所以,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如果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则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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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C.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D.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参考答案:A, B, C, D

第2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并约定委托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各项中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是( )。

A.合伙人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出质

B.合伙人丙向合伙人乙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丁聘任合伙人甲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合伙人甲以劳务形式出资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3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正确答案:D

第4题: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关于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只有乙、丙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B:甲可以获取经审计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C:甲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无须乙、丙同意
D:甲可以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和决定。详解: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因此,A、B、D三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的规定,C项也正确。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6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核合伙事务执行。根据规定,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第7题:

甲、乙、丙、丁娜人设立一家合伙企、队后经协商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 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根据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第8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丁是有限合伙人。后经协商约定由丁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9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是()。

A: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由甲、乙两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聘请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答案:A,B,C,D,E
解析: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0题: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来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答案:A,B,D
解析: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对外效力【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因此,A、B、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当合同相对人为善意时候,合同有效,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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