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

题目
多选题
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

甲的行为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故乙不得行使撤销权

C

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D

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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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4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30万元

B.以债务承担为由要求丙公司代甲公司偿还30万元

C.要求甲公司承担乙公司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以债权让与为由要求丙公司代甲公司偿还30万元

E.以甲公司名义起诉丙公司,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正确答案:AC

第2题:

列哪些情形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A.甲欠乙租金1万元,乙委托甲办理非诉业务,代理费为l万元,且均届履行期,甲将抵销的意思表示以邮件通知乙,乙收到该邮件

B.甲欠乙500元借款,乙明确表示甲无须偿还该款项

C.甲企业欠乙企业贷款10万元,后两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

D.甲将所欠乙的款项2000元依法向提存部门提存

E.甲欠乙50000元借款无力偿还


正确答案:ABCD

第3题:

甲为乙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丙20万元,丙欠乙30万元。丙提出:将甲欠丙的20万元抵销丙欠乙的20万元,丙再偿还乙l0万元。丙的主张符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中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4题:

甲欠乙10万元,现期限已到,甲仍不还款,对于此种情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应当按时清偿

B.如果甲无力清偿,经乙同意可以分期偿还

C.如果甲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偿还,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偿还

D.如果甲经乙催告后仍不还钱,乙可以直接去甲家里拿甲的财产抵债


参考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乙无权强制执行甲的财产,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5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 万元,乙公司对丙公司和丁公司各享有到期债权20 万元,因乙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且无力偿还甲公司债权,甲公司通过诉讼代位行使对丙公司20 万元债权,获得胜诉判决。丙公司在向甲公司偿还10 万元后表示无力偿还。现甲公司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A.请求乙公司偿还10 万元

B.代位行使乙公司对丁公司的10 万元债权

C.请求乙公司承担10 万元的担保责任

D.申请执行丙公司的相关财产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本题中,甲公司行使代位权已获得支持,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20万元,这导致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因此,丙公司无力还款,乙公司既不再负偿还责任,也不负担保责任,故A选项错误。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已无任何请求权,故其也无权代位行使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权,B选项错误。由于丙公司无力还款,作为债权人,甲公司有权申请执行丙公司的相关财产,故D选项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一)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b)被告:次债务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
3.次债务人可行使三种抗辩:①代位权欠缺成立要件的抗辩;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经审查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
(二)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②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3条)。

第6题:

甲欠乙1:1万元到期未还,甲的小姑姑由于之前对甲没有半点疼爱之情,离世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过分之处,故将10万元钱遗赠予甲.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此10万元还债.随后,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乙无权直接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B.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C.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受遗赠权

D.乙可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A
14.【答案】A 【考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侨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没有高于当地市场交易价的70% ,因此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因此,乙不能行使撤销权,故A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继承权是专属于甲的权利,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并且乙未在该汽车上设定抵押权.因此,乙无权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已的债务.因此,D项错误.

第7题:

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正确答案:CD

第8题:

甲欠乙40万元的债务,丙欠甲80万元的债务,甲在对丙的债权到期后,一直没有行使该债权,致使其无力偿还对乙的债务。问:(1)乙能否行使甲的权利?为什么?(2)乙能否请求丙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为什么?(3)乙的权利行使范围如何?


参考答案:(1)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权利。甲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乙造成了损害,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甲的债权,促使丙履行其对甲的债务。
(2)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而乙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只能要求丙向甲履行义务。
(3)乙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其40万元的债权为限。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甲承担。

第9题:

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有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正确答案:C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该条可知,A项正确。《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所以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c项错误。《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瑕疵既包括权利瑕疵也包括物的瑕疵,所以D项正确。因此,选择c项。

第10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银行可以(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
D.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因此,A选项不正确。B选项所述是撤销权,题干所述情况属于代位权的条件,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C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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