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中国
德国
法国
第1题:
英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一个新公司c,该c国公司在美国、英国和日本均有营业所,依公司的章程其住所在日本,该企业的主要管理中心在英国,现因涉及美国的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请问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应以哪个地点的营业所为准?( )
A.以在英国的营业所为准,因为其主要管理中心在英国
B.以日本的营业所为准,因为其住所在日本
C.以美国的营业所为准,因为纠纷主要涉及美国
D.以中国的营业所为准,因为中国是案件审理地
第2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于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在德国。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依()确定。
A.德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美国法
第3题:
A、美国
B、中国
C、德国
D、法国
第4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A,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丙国。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及法人A在中国业务的案件。请问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以哪里作为该法人A的住所?( )
第5题:
第6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B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因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
第7题:
第8题:
王某和张某都是中国公民,2005年在国内登记结婚,2006年就移居外国,并且在该外国定居。后来二人在当地请求离婚,但该外国法院认为,根据该国法律,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因而拒绝受理此案。如果当事人要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法院有权管辖此案?( )
A.当事人双方当年在国内结婚时的婚姻登记地的法院
B.王某在国内时的最后住所所在地的法院
C.张某在国内时的最后住所所在地的法院
D.我国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
第9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在德国。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制度, 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依()确定。
第10题:
甲公司是一家著名的跨国公司,为开拓中国市场,拟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