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

题目
多选题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2009年真题]
A

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

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

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

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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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借乙使用,乙因手头缺钱,将该自行车卖给丙,则乙和丙之间的合同( )。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变更


正确答案:B

第2题:

下列各项属于合同的变更的是( )。

A.甲将自己与乙之间的合同变更为甲和丙之间的合同

B.甲与乙订立合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由于笔记本电脑缺货,合同更改为购买台式电脑

C.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定价1万元,后甲把货款更改为5000元

D.甲欲借乙的自行车,乙自行车已经出借,便从丙处借来一辆代替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上合同的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不变。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因此合同变更仅指狭义的合同内容上的变更。传统民法及其理论认为,合同的变更分为债的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所谓债的要素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关系失去统一性。这时的变更不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为合同的更改。而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统一性,因此为合同的变更。本题中,A项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B、D项属于债的要素变更,合同失去统一性。因此,选C项。

第3题: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AD

第4题: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正确答案:ABCD

第5题:

甲从乙处租用一辆自行车,但该自行车一直被上一个租用者丙侵占,这种情况下,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自行车,该项返还的权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 (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占有的法律保护。根据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6题:

甲在生前借用乙的自行车,未及返还,甲即去世。其继承人丙并不知道甲遗留的自行车系他人的财产,遂作为遗产继承,并在上下班或业余时间使用。一年后,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并赔偿因其使用给自行车造成的磨损,丙表示拒绝。()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可以拒绝乙返还该自行车的请求,因为该车是继承其父遗产而来

B、丙无权拒绝乙返还该自行车的请求

C、丙应该赔偿因其使用给自行车造成的磨损

D、丙无须赔偿因其使用给自行车造成的磨损


参考答案:B,D

第7题: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内从甲处偷了该目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正确答案:ABCD
【考点】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
【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07规定,甲如果想追回其自行车,首先应证明丙拾得其遗失的自行车。 A选项正确。如甲能证明丙偷其自行车,也可通过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追缴后追回。因此答案B 正确。其次,甲证明乙在受让该自行车时并非善意时,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甲可以追回该自行车.据此 选项C正确。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甲证明乙没有以合理价格受让,乙不能适用善意取 得,甲也可追回该自行车,据此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第8题:

下列情况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是( )。

A.甲偷得一辆自行车,卖给不知情的乙,乙属善意取得

B.甲赠给乙一辆自行车,乙属善意取得

C.甲将乙交其保管的自行车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属善意取得

D.甲丢失了一本字典,被乙捡到,乙属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C
解析:依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同时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3)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据此,只有C符合这四个要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第9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某民事纠纷案件时,发现以下情形:

(1)2005年4月1日,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为2年。2007年4月1日,租期届满,承租人乙继续使用自行车,但出租人甲未提出异议。

(2)2008年4月1日,乙将该自行车作价100元卖给不知情的丙。乙于当日将自行车交给了丙,丙于当日付清了款项。2008年4月10日,甲向丙要求返还自行车,遭到丙的拒绝。

(3)2008年4月20日,丙不慎将自行车遗失,被丁拾得。丁于2008年5月1日将该自行车作价80元直接卖给不知情的戊。2008年5月10日,丙知道该自行车在戊手中,要求戊返还。

(4)丙从戊手中要回自行车后,2008年6月1日,丙骑该自行车上街购物,被小偷庚偷走。庚兴高采烈地推着自行车准备回家,在路上该自行车被张某抢走。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2007年4月1日,租期届满后,出租人甲能否随时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自行车?并分别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丙是否有权要求戊返还自行车?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庚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自行车?庚应当在何时之前提出请求?丙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自行车?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①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受让人(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则丧失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②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自行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甲)无权要求让与人(乙)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让与人(乙)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乙)返还不当得利。
(3)丙有权要求戊返还自行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丁)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戊)请求返还原物。
(4)①庚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自行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②庚应当在2009年6月1日之前提出请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③丙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自行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丙)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10题:

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借乙使用,乙因手头缺钱,将该自行车卖给丙,则乙和丙之间的合同()。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变更

答案:B
解析:
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对甲的自行车只享有使用权,并不享有所有权。乙将自行车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以乙与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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