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

题目
单选题
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属于行使抵押权

B

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

属于行使留置权

D

属于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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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总货款5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如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8万元定金和10万元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交货。经查明,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交。因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损失20万元。乙公司可以最多请求偿付( )万元。

A.38

B.4.5

C.46

D.48.5


参考答案:C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价款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价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乙公司违约后,其定金应向甲公司偿付( )。

A.1万元

B.1.5万元

C.2万元

D.5000元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定金的双倍罚则。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担保法》第八十九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还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内容,定金无论是收回、抵作价款或双倍返还,均不计算利息。

第3题:

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于4月10日交货,张某于甲公司交货后的5日内付清全部价款。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电脑

B.张某和甲公司

C.张某要求甲公司4月10日交货的权利

D.甲公司要求张某按时付清全部价款


正确答案:B

第4题: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5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7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8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7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3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4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5年5月10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5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5年6月10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70万元大蒜货款和7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5年6月1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7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06月1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20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6月1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8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8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立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


(2)理由:《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权人。


2.(1)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均有效。


(2)理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与丁、戊签订大蒜买卖合同时,甲依然是大蒜的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因此甲与丁、戊签订的多重买卖合同均有效。若最后甲将大蒜交付于一方,没有得到大蒜的一方可以依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1)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2)理由:《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大蒜在运输途中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1)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2)理由: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1)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能要求甲公司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可选其一行使。


(2)理由:《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大蒜买卖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2)理由:《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7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甲乙之间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第5题:

甲商贸企业与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由乙公司将货物从天津运输到长春,合同注明:货物价款为150万元,运输费用40万元,装卸费6万元。已知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5‰,则乙运输公司应缴纳印花税( )元。

A.200
B.230
C.980
D.950

答案:A
解析:
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乙运输公司应缴纳印花税=40×0.5‰×10000=200(元)。

第6题:

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正确答案:C
[考点]留置权
[解析]所谓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知,留置权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投与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留置除外。《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_下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4)留置动产匆j与担保债权价值相当。《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首先,本题中,辽西公司作为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对电脑行使留置权。根据上述留置权成立的要求,辽西公司也已经具备了行使留置权的要件:(1)辽西公司合法占有电脑;(2)辽西公司对辽东公司的200万元债权已届清偿期,但辽东公司仍未清偿;(3)辽西公司的200万元债权虽与电脑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因为辽东公司与辽西公司属于企业,可以例外适用留置权;(4)辽西公司的债权数额为200万元,电脑价值为150万元,价值相当。综上,辽西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其将电脑扣留的行为即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选项C正确。
其次,选项A考查的是抵押权。所谓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与留置权不同:(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2)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3)抵押权设定必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本题中,作为债权人的辽西公司占有着电脑,而且辽西公司扣留电脑并非与辽东公司进行约定.故辽西公司扣留电脑的行为并非行使抵押权,据此选项A错误。
再次,选项B考查的是动产质权。所谓动产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权与留置权不同:动产质权设定必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动产质权的设定进行约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本题中,辽西公司扣留电脑并非与辽东公司进行约定,故辽西公司扣留电脑的行为并非行使动产质权,据此选项B错误。
最后,选项D考查的是自助行为。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者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毁损的行为。自助行为的要件有!(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采取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本题中,辽西公司扣留电脑并非在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实施,故也非自助行为,据此选项D错误。

第7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总货款5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货款的5%。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8万元定金和10万元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交货。若乙公司提起诉讼,最多可以请求的金额是( )万元。

A.18

B.8.5

C.20.5

D.26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点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得并用,但可选择最有利于受到损失一方当事人的方法。如果乙公司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请求甲公司偿付金额为:50万元×5%+8万元+10万元=20.5万元;如果乙公司适用定金罚则条款,甲公司接受定金而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计算为:8万元×2+10万元=26万元。所以乙公司最多可请求偿付26万元。

第8题:

甲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优质棉50吨,合同总价款10万元,乙公司预付3万元价金。后应甲厂要求,乙公司又支付定金2万元。事后,甲厂因故违约,未向乙公司提供棉花。甲厂应向乙公司依法偿付多少金额?( )

A.5万元

C.7万元

B.4万元

D.7万元及可能的价款利息


参考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设备,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担保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设备价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自行变更了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将设备价款减至95万元,并将甲公司支付价款的履行期延长了6个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应按照原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的价款,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
依据《担保法》第24条、《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变动了主合同的价款,减轻了甲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所以D选项正确。

第10题:

(2017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设备,价款8万元,该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买卖合同
B.设备
C.8万元价款
D.甲公司与乙公司

答案:D
解析:
能够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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