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效力待定
该合同可撤销
该合同有效
该合同无效
第1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下列各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l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 格为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8 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 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l台,价款为19.5万元,乙 公司为此支出了4 000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 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5 000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 托事务而支出的4 000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侄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
第2题:
对于红星公司3年后破产,其破产清理的收入应优先清偿( )。 查看材料
A.甲企业的贷款
B.欠缴的税款
C.银行贷款
D.乙公司的欠款
第3题:
宋某到红星家具城购买家具,看中了红星公司生产的红木家具一件。因宋某所带现金不足,双方达成协议:价款1200元,张某预付订金200元,红星公司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宋某家。双方在该家具上做了标记。当晚,家具城失火,该家具被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宋某承担,宋某应补交所欠货款1000元
B.由红星公司承担,红星公司应退还宋某预付订金200元
C.由宋某、红星公司双方平均分担,宋某不补交货款,红星公司不退还订金
D.主要由红星公司承担,宋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北京市红星公司有一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但该专利于2008年2月2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该无效决定对以下哪些民事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A.2005年红星公司诉甲公司侵犯该项专利,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B.2006年红星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该专利的许可合同,许可期限为1年,许可费按季度分期支付。
C.2007年红星公司的该项专利获得市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优秀发明奖。
D.2008年2月19日,红星公司在没有说明该专利正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的情况下将其转让给了丙公司,转让费已经支付。
ABCD。该无效决定对四项民事行为均不具有追溯力。
第7题:
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甲的继承人为丁。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B.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C.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第8题:
五、(本题20分)
案情:位于甲市A区的红星公司和位于乙市B区的蓝星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蓝星公司向红星公司出售一批防辐射服,三个月后在丙市C区交货。受日本核危机的影响,蓝星公司生产的防辐射服一经出厂便被抢购一空,蓝星公司遂告知红星公司,称除非红星公司将防辐射服的购买单价提高50元,否则三个月后蓝星公司将拒绝交货。红星公司遂向丙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今蓝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丙市C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于是发出移送管辖决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乙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乙市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疑难复杂,组织了证据交换。在第一次证据交换中,蓝星公司提出,要求对方提高防辐射服的单价是因为原料上涨,并提供了近日进货的单据。但红星公司马上提出反驳,认为该进货单据系伪造,有蓝星公司伪造单据时的录音为证。但乙市B区人民法院以防止诉讼拖延为卣,拒绝再次进行证据交换,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一审结束后,法院认为日本核危机导致防辐射服价格上涨属于不可抗力,蓝星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属履行不能,判决红星公司败诉。红星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蓝星公司分立为正蓝公司和正星公司,二审法院遂将正蓝公司和正星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即将案件发回重审。
问题:
1.本案中,丙市c区人民法院有没有管辖权?为什么?丙市C区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至乙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乙市B区以防止诉讼拖延为由拒绝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3.红星公哥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法院提出上诉?
4.在二审过程中,蓝星公司分立为正蓝公司和正星公司,二审法院将正蓝公司和正星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5.因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五、(本题20分)
参考答案:
1.丙市c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丙市C区,因此丙市C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丙市C区人民法院以决定的方式将案件移送至乙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解决诉讼中的各种程序问题,而决定则是对特殊事项的判定。本案的移送管辖应当适用裁定,而不应适用决定。
2.乙市B区以防止诉讼拖延为由拒绝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本案中,红星公司收到蓝星公司交换的证据后提出了反驳并提出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而不能以防止诉讼拖延为由拒绝进行证据交换。
3.红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在二审过程中,蓝星公司分立为正蓝公司和正星公司,二审法院将正蓝公司和正星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的做法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因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做法不正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后,诉讼继续进行,原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对后来的当事人均有效,二审法院应当直接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