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经营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由甲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后来乙擅自代表合伙企业与A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如无其他

题目
单选题
甲、乙、丙经营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由甲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后来乙擅自代表合伙企业与A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节,下列对该合同的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
A

如果A企业不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履行该合同,乙应承担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B

如果A企业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无效,甲向A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C

无论A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有效,合伙企业履行合同,甲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D

无论A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无效,乙向A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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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丙经营个人合伙,约定由甲代表合伙执行合伙事务,后来乙擅自代表合伙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则对该合同的处理,最妥当的是:( )

A.合同无效,甲向某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B.合同有效,合伙应履行该合同

C.合同无效,合伙负合同无效责任

D.合同有效,合伙履行合同,乙应赔偿由此给合伙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D
「考点」个人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按照《民法通则》第34条第l款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尽管甲、乙、丙三人内部约定甲代表合伙执行事务,但此约定对外并无效力,合伙人乙签订合同仍然有效,个人合伙仍须履行此合同。故A、C不正确。甲、乙、丙的约定在三人内部有效,乙违反约定造成合伙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B选项不够完整,故选D

第2题: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两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还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3题:

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乙、丙、丁均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

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

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D.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正确答案:B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选项所说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4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是()。

A: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由甲、乙两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聘请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答案:A,B,C,D,E
解析: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5题:

甲、乙、丙经营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由甲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后来乙擅自代表合伙企业与丁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节,则对该合同的处理应当是( )。

A.如果丁企业不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履行该合同,乙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B.如果丁企业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向丁企业承担合同责任

C.无论丁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是有效的,合伙企业应当履行合同,甲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D.无论丁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是无效的,乙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同有效,乙的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同乙对合伙企业的赔偿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处理,不可混淆

第6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四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甲、乙两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或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不得互相干涉

B.甲和乙一致同意,可以将合伙企业名下的房产转让

C.甲等四人均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D.甲等四人均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正确答案:ABD
《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由此可知A选项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3项规定,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
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由此可知合伙人并不是绝对不能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第7题:

A有限合伙企业有三个合伙人,其中甲和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人,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某日,甲未经丙同意,代表A有限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B公司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如果该合同给A有限合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

B.该损失由普通合伙人丙承担责任

C.该损失由甲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D.甲对于该损失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入并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第8题:

某有限合伙企业有两名有限合伙人甲、乙以及三名普通合伙人,后来,甲和乙因故退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和乙在退伙之前都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B.甲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C.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D.该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


正确答案:ABD
《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8第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所以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所以C错误,D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第9题: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还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10题:

共用题干

甲乙丙三人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三人约定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标的额2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三人一致同意,甲无权擅自签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乙、丙有权监督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B:甲有权自行聘请丁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C:甲的妻子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在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前提下,甲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答案:B,C,D
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
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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