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此外,国际公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等也有部分相同之处。
区别:
1、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除了上述主体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均可作为主体。
2、就二者调整对象而言,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比国际公法更为广泛,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这些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都不是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
3、规范也不尽相同,尽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规范,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主要还是表现为一国的国内法规范。
第2题:
试述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3题: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
A.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军事及外交等非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各国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B.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却不是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
C.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
D.国际公法以国家为主体,而国际经济法不以国家为主体
第4题: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5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伴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形成,是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产物。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是伴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而出现的。其经济基础是二战后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和控制以及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奠定经济法的哲学思想是经济的可操纵主义。即家长式统治的国家可以通过公共利益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一思想。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凯恩斯经济理论主张国家对经济、工业以及金融事务进行全面干预。表现在:
(1)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战时的经济政策以及战后为恢复经济,国家不得不抛弃传统的对经济的“自由放任”转而进行全面控制和干预,继而出现了如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高科技出口的管制制度等。
(2)从19世纪西方各国相继确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经济上加速了资本和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和垄断,出现了民间自治的卡特尔,继而发展成为跨越国境的国际卡特尔。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如证券交易和管理法、反托拉斯法、投资法等等。
(3)经济交往的扩大,资产阶级政权与垄断资本相结合,加深了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又导致国家之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为了缓和这种冲突,调整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家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协定、多边协定。如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投资保护协定、贸易与支付协定、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法运动发展达到高峰。这正是对国家之间利益相互冲突,而又相互依赖、相互合作关系的反映。
(4)为加强国家间经济合作的需要,导致了各种形式的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又诞生了许多新国家。在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些国家积极投入了要求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出现了反映和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利益的新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例如,联合国的经济权利宪章和行动纲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的建立,对跨国公司和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监督和管理等。
(6)物质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使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和劳工福利问题更加重视和关注。出于对消费者利益、中小工商业者、小投资者、雇员利益的保护,出现了消费者利益保护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环境保护法等等。
(7)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精、尖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国防以及有关公用事业,如交通、能源、广播、通讯、邮政等部门的发展,不但需要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扶持和鼓励,而且需要国家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甚至垄断。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大发展的产物。是货物、资本、技术、信息、人员、服务等在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反映。
第6题:
试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平列关系,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两者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法的范畴,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都是在制定或认可其法律规范的国家生效的。
第7题: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8题: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4条、第10条的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
3、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的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9题: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是经济法的首要原则。经济立法时,应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作为立法的基点,不能强制规定那些客观上还不具备条件的目标和内容。如果经济法规不符合客观发展的实际,应及时修改、增删、废除。
(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各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存,其同发展。无论哪种经济形式都要进入市场,平等自由竞争。经济法通过不断调整,理顺经济关系,使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共荣。
(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微观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必须加强国家自觉有意识的调控,在经济的发展方向、布局、产业结构等方面,通过计划,经济手段、经济信息等影响、引导市场,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
(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责权利效四者的关系应是:责字当先,权由责定,利由责生,效是中心。在经济法领域内,无论是在经济法主体上还是在经济关系和经济过程中,这四项都应该是统一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原则,是最能体现经济法本质的基本原则。
第10题:
A、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B、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
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某个领域的社会关系适用的原则
D、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