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如何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办理减刑?

题目
问答题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如何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办理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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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有什么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2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做了怎样的规定?


正确答案: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3题: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提出减刑建议。

A、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B、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C、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或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D、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答案:D

第4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内容有哪些?


正确答案: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5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正确答案: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6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7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是怎样规定的?


正确答案: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8题: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

第9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档案包括哪些材料?


正确答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10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矫正人员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由哪些人参加?


正确答案: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