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处罚的情形有哪

题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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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有什么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2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做了怎样的规定?


正确答案: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3题: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____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A.社区矫正法

B.刑法

C.刑事诉讼法

D.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答案:B

第4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矫正人员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由哪些人参加?


正确答案: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第5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档案包括哪些材料?


正确答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6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7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是怎样规定的?


正确答案: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8题:

以下哪些情形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终止矫正()?

A、社区矫正对象被书面警告或者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

B、社区矫正对象被赦免或者收监执行的

C、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的

D、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


答案:ABCD

第9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内容有哪些?


正确答案: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10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不按规定参加社区服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 A、当地司法所
  • B、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C、司法工作人员
  • D、社区矫正机构

正确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