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
乙国
无国籍
该人自称的国籍
第1题:
甲国国籍法采出生地主义,乙国国籍法采父系血统主义。李某为甲国妇女,在乙国生下丙。则丙的国籍为( )
A.甲国
B.乙国
C.既不具有甲国国籍,又不具有乙国国籍
D.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取决于丙父是否为乙国人
第2题:
哈利伯特出生在甲国,其父亲为乙国人,母亲拥有丙丁双重国籍,甲乙两国均实行出生地主义,丙国实行单系血统主义,丁国实行双系血统主义,则哈利伯特可能拥有下列哪些国籍?( )
A.甲国国籍
B.乙国国籍
C.丙国国籍
D.丁国国籍
第3题:
某些国家共同签订了一份关于解决国籍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公约中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在签署公约时,甲国对这一规定提出保留,乙国同意甲国的保留,丙国反对甲国的保留,丁国就甲国的保留未作任何的表示,该四国均签署了公约,那么依据条约法中关于条约保留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在甲乙两国之间,可以承认双重国籍的公民,乙国在甲国的保留范围内不适用公约的规定
B.若丙国并不反对公约在甲丙两国之间生效,那么甲国保留所涉及到的不承认双重国籍问题,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C.在乙国和丙国之间,丙国在甲国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规定的双重国籍问题不适用于两国之间
D.在丙国和丁国之间,两国应当适用原公约的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
第4题:
顾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为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顾某的国籍状态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
A. 顾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 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第5题: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所在甲国。后与乙国人因在中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如果大卫的经常居所在甲国,则以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如果大卫的经常居所在甲国,则以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如果大卫的经常居所不在甲国和乙国,则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6题:
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
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7题: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后与一乙国人因在中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如果大卫的经常居所在甲国,则以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如果大卫的经常居所在甲国,则以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如果大卫的经常居所不在甲国和已国,则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8题:
顾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为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顾某的国籍状态应当是下列哪种?
A.顾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第9题:
王某出生在甲国,其母亲是乙国公民,父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如果甲、丙两国对原始国籍的取得采取纯粹的单系血统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则王某具有哪国国籍 ( )
A.甲国国籍
B.乙、丙双重国籍
C.丙国国籍
D.甲乙丙丁四国国籍
第10题:
甲国妇女与某乙国男子在丙国生下一小孩,对于国籍问题,甲国采取出生地原则,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丙国采取母系血统原则,则孩子可能具有的国籍是( )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甲乙丙三国均可
本题考查国籍的取得。
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因此孩子出生在丙国因此具有丙国国籍,好像就此看来孩子不具有甲国国籍;但是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丙国采取的是母系血统原则,则孩子可以具有甲国国籍;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则孩子又可以具有乙国国籍。因此,甲乙丙三国的国籍孩子都可以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