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郑某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题目
单选题
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郑某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A

无效,理由未经赵某同意

B

有效,理由无须经赵某同意

C

效力未定,理由郑某欠缺出租权

D

无效,理由郑某未将该房出租的事实通知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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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赵某系个体工商户,因急需现金,将私房三间典与王某,得典价3万元。后王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因雷电起火,该三间房屋被毁。该房屋毁灭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A.赵某

B.王某

C.赵某和王某

D.王某和陈某


参考答案:C

第2题:

下列属于防卫过当的是( )。

A.张某欲强奸赵某,赵某趁张某不备,一砖头砸死张某

B.小明发现王某正在偷窃别人的钱包,摸出水果刀,一刀刺死王某

C.陈某在一头疯牛冲过来的时候,急忙躲进别人的屋里

D.张某见郑某正在持刀抢劫一少女的手机,趁郑某不备,一棍子将郑某打伤


正确答案:B
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种形态,并非独立的罪名,只是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由此可推断B项属于防卫过当行为。故选B。

第3题:

杨某与柳某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约定杨某以30万元的对价购买柳某的一批货物且郑某为杨某的保证人,杨某同时提供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担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杨某与柳某协议,柳某将债权转让给赵某,杨某的债务仍由自己承担,除非郑某对此作出同意的书面表示,否则因此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B.若郑某对杨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采约定,则郑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C.若由于该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杨某与柳某协商提高售价,杨某以35万元的对价购买该批货物,杨某与柳某将此事书面通知了郑某,郑某仍应对该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D.后来杨某未如约支付货款,柳某放弃价值10万元的汽车担保,则在此范围内郑某免除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D
14.答案: D 考点:保证责任讲解:《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错误。《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又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C项中,杨某与柳某只是书面通知了郑某,而郑某并未作出书面同意,因此,郑某仍对3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对增加的5万元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c项说法错误。《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故D项正确。

第4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
【考点】拾得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详解】《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就所有权的追回而言,手表无论在李某、王某还是郑某手中,由于手表系遗失物,只要不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两项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给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付费用),所有权人张某均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本题中的情形并没有违反上述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但是,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向所有物的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上述的李某、王某、郑某均非直接占有人,故张某无从要求上述三人返还,因此A、B、C三项均非正确答案;D项的朱某系手表的直接占有人,题目中也没有说明其行使留置权进行抗辩,因此D项正确。【陷阱】本题陷阱较深。看起来,本题就是一道简单地考查《物权法》第107条的题目,但实则不然,在此法条的基础上,本题进一步考查了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针对主体。此外,其陷阱还在于:首先设置了一个2年的时间问题,考查考生对《物权法》第107条中2年的涵义的理解;其次,由于考生的思维惯性,一遇到维修不给维修费立刻会想到留置权,许多考生就会轻易地排除D选项,但答案偏偏就是D选项。

第5题:

如果张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是经王某同意的,则( )。

A.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继续有效

B.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无效

C.郑某、孙某的租期不能长于张某、赵某的租期

D.王某出卖房屋时,张某、赵某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6题:

季某系个体工商户,因急需现金,将私房三间典与刘某,得典价5万元。后刘某将该房租与白某。因雷电起火,该三间房屋被毁。该房屋毁灭损失的风险应由( )承担。

A.季某

B.刘某

C.季某和刘某

D.刘某和白某


正确答案:C
依据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可知,季某是出典人,刘某是典权人,典权人有保管典物和分担典权存续期间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义务,所以刘某应承担部分风险,又因季某是该房的所有人,也应承担部分风险。正确答案为C。

第7题:

张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在未经王某同意之前该合同(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正确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8题:

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夏天因雷电起火,房屋被烧毁。该房屋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A、赵某

B、郑某

C、陈某与郑某

D、赵某与陈某


参考答案:A

第9题:

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正确答案:A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郑某的父亲和郭某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郭某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享有合同债权,故A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仍然属于郑某父亲所有,郑某自其父亲死亡时,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郑某实际取代了其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所以郑某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B、C两项正确。《物权法》18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为郑某和陈某之间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不成立,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D项正确。所以,选择A项。

第10题:

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幅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
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到达。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幅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行完毕后,经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问:(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广告不完全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3)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属于新要约。因为郑某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5)要约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而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没有效力,因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具有效力。
(7)魏某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于11月29日下午成立。
(9)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合同存在欺诈情形,郑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合同。
(10)郑某应返还价款。由于合同无效,郑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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