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骑车撞伤乙,伤势很重。过路人丁送乙到离出事地点较远的医院治疗,到医院后,护士丙因打错针而使乙死亡。此案中乙死亡的原因是

题目
单选题
甲骑车撞伤乙,伤势很重。过路人丁送乙到离出事地点较远的医院治疗,到医院后,护士丙因打错针而使乙死亡。此案中乙死亡的原因是()。
A

甲撞伤的行为

B

丁的原因

C

甲、丙、丁的行为

D

丙的行为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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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哪些情况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A、甲殴打乙造成小腿骨折,乙因为行走不便,只好搭乘汽车。该汽车在送乙去医院的途中,发生车祸,乙在车祸中丧生。

B、甲在乙的腹部扎了二刀。急忙送乙到附近一家医院抢救,该医院称血库没有血,无法抢救,建议到另一医院。到另一医院后,该医院护士称外科大夫均不在,无法抢救,建议其到第三家医院。到了第三家医院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医院的医生说,如果当初第一家或者第二家医院接诊,采取止血措施,不在路上耽误这3个多小时,乙某是不会死亡的。建议他们告第一家和第二家医院医疗事故,请求赔偿。

C、甲向乙茶杯中投放0.5克毒药,丙向乙的茶杯中也投放了0.5克毒药,二人并不知道彼此的行为。乙喝茶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1克。

D、甲向乙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0.2克,乙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的水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0.5克,0.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乙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


参考答案:B,C,D

第2题:

张某住在甲市,驾车出游过程中,在丙市撞到了住所地在乙市的王某,王某被送到离出事地点最近的丁市医院。不久后乙因救治无效而在丁市医院死亡。试问:王某的妻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下列法院中没有管辖权的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B
解析:
【 解析】B。本题考查侵权行为地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甲市是被告住所地,丙市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丁市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些地方所在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乙市是原告住所地,其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第3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A项中甲的伤害行为跟乙的死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火灾所切断。B项中应该把甲的犯罪行为看成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其杀人后抛尸行为。整个行为都是在一个杀人故意下实施的,甲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同时,对结果负刑事责任除需要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c项的说法正确。D项中甲以杀人的故意,利用了乙不知情的“有利条件”投毒杀人,所以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4题:

甲因与乙发生互殴,受伤入院治疗。两周后,甲即将痊愈出院,但在最后一次换药时,因主治医生丙操作医疗器具失误,甲伤口被感染而需继续留院治疗。第二天,医院病房因电线老化短路而引发火灾,甲不幸在火灾中遇难。按照法律,( )应对甲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A乙
B丙
C医院
D乙、丙和医院共同


答案:C
解析:
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为: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本题中,造成甲死亡的主要因素为医院病房因电线老化短路而引发火灾,主治医生丙的失误对甲的死亡不构成直接因素。所以医院应对甲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C。

第5题:

甲住在A市,驾车出游过程中,在C市撞到了住所地在B市的乙,乙伤势严重,被送到离出事地点最近的D市医院。后乙因救治无效而在D市医院死亡。试问:乙的妻子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下列法院中没有管辖权的是:()

A:A市法院
B:B市法院
C:C市法院
D:D市法院

答案:B
解析:
【考点】侵权行为地的管辖。详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题中,A市是被告住所地,C市是侵权行为发生地,D市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些地方所在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而B市是原告住所地,其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第6题:

甲到乙医院做手术,手术过程中因医生使用的高频电刀漏电将甲烧伤。经查,该批设备是乙医院从丙公司购买的,该批产品已多次出现此类事故。对甲的损害,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甲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
B.甲可以向丙公司请求赔偿
C.乙医院赔偿后,有权向丙公司追偿
D.乙医院可以免责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根据该条规定,这种因医疗器械造成的损失,甲既可以向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而在乙医院赔偿后,其有权向生产者丙公司进行追偿。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第7题:

甲因急病肚子痛到乙医院治疗。乙医院的医生丙接诊,误诊是甲过于劳累所致,随便开些西药给甲服用。甲回到家后不久,死亡。事后查明,甲因胃穿孔出血严重而死亡,丙误诊,丙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推定医院有过错
B.应由丙承担责任
C.医院承担无过错责任
D.应有丙及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院聘请没有响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活动,属于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第8题:

甲不小心致乙的身体腿部受伤,在送往医院途中乙突然死亡,后查明其死亡原因是乙自身心脏病突发,因此甲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参考答案:错

第9题:

甲因急病肚子痛到乙医院治疗。乙医院的医生丙接诊,误诊是甲过于劳累所致,随便开些西药给甲服用。甲回到家后不久,死亡。事后查明,甲因胃穿孔出血严重而死亡,丙误诊,丙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推定医院有过错
B、应由丙承担责任
C、医院承担无过错责任
D、应有丙及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院聘请没有响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活动,属于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第10题:

甲与儿子乙因车祸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急救,甲、乙因伤势过重相继死亡。乙的女儿丙继承其祖父甲的遗产的行为属于(  )。
A.转继承
B.代位继承
C.法定继承
D.遗嘱继承


答案:A,C
解析:
【精解】乙在其父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也死亡,这属于转继承,而不是代位继承,且转继承也适用于法定继承,故选A项和C项。注意:这里不存在代位继承,因为不存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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