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题目
单选题
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

质押合同不成立

C

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

D

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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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o⊙)

C.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

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正确答案:D
D【解析】《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生效不同,前者只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而质权的生效要求质物的实际交付。

第2题:

李某欲设立一家公司,但无奈资金不足,为此便向好友冯某借款50万元,为期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但并未对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冯某要求李某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李某便请求另外两位好冬王某和张某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如果李某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则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

关于李某和冯某的借款合同,下列迭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借款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B.即使双方耒作出约定,李某也应依法向冯某支付利息
C.李某可以在还款期限扁满之前向冯某申请展期
D.如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该笔借款,冯某可以停止发放借款,但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i同。D项说法错误。

第3题:

2004年6月王某和李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以某上市公司5万元的股票作质押。合同签订后,2004年7月,王某将股票交于李某,2004年8月,王某和李某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2005年6月,该股票涨幅较大,实际上价值达6万元。下面说法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

A.李某的质权自合同签订后成立

B.李某的质权自王某交付股票时成立,登记只是意味着备案,和质权成立无关

C.李某的质权自向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成立

D.李某的质权实际上基于股票所产生的孳息


正确答案:CD
C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质权的成立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3条规定:“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D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答案为CD。

第4题: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2月15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张某交付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在2010年3月1日签订合同。张某按照约定的时间找到李某,但李某在2010年2月25日已经将房屋租给王某。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只能要求李某返回2万元定金
B.张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C.李某应当双倍返回张某的定金共4万元
D.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和王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32页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5题:

2017年3月2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30万元。3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100万元,款项实时到达王某的账户。同时,为借到这笔款项,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珠宝一套和价值60万元的小汽车向张某设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4月1日,王某又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该套珠宝向李某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王某将珠宝交付给李某占有。
同年5月1日,王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约定6月1日王某再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但5月10日,王某又因向钱某借款10万元将该小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钱某,并交付给钱某占有,随后钱某将10万元转至王某的账户。
现各项借款到期,王某均无力清偿,各债权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珠宝在李某占有期间,因李某保管不善已经丢失;小汽车在钱某占有期间因钱某原因发生损坏,钱某将小汽车送至甲汽车修理店维修,因未支付相关维修费用5万元,小汽车目前被甲汽车修理店留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 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丢失珠宝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并说明理由。
(4)赵某是否已经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5)如果法院将小汽车拍卖得款50万元,甲汽车修理店、钱某、赵某、张某是否有权对小汽车拍卖所得价款提出优先受偿 如果可以,请指明具体的优先受偿额度(不考虑相关债权利息)。


答案:
解析: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7年3月25日生效。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张某已经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李某丢失珠宝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赵某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王某并未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赵某尚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5)
①赵某对该小汽车不享有任何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②甲汽车修理店对该小汽车享有留置权,钱某对该小汽车享有质权,张某对该小汽车享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均有权依法对该小汽车的拍卖所得提出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顺位及额度为:甲汽车修理店(5万元)>钱某(10万元)>张某(35万元)。

第6题:

小徐将10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小郭,借款8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小徐未按时交付存款单。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质押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D.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

答案:C
解析:
我国《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有小徐交付了存款单,质权才生效。而合同的成立以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为标志,合同的生效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在合同成立时即告生效。所以本案中,质押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但质权尚未生效,答案为C。

第7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约定,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作为质押,并且将电脑进行了交付。两个月后,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并且没有提到该电脑应是属于王某的,李某以为该电脑为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到期不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电脑的质权,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第8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参考答案:B,C

第9题:

张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一工作室,但资金暂缺,为此,2011年5月20日张某向王某借款 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哈雷摩托作为抵押担保。5月25日, 王某将20万元交付给张某,但张某却没有如约将摩托车交付给王某,也没有办理任何登记 手续。后工作室需购买电脑,张某便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从李某处购置了 50台电脑, 价值总计15万元,双方约定一方不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货款的,将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同时,张某向李某交付了 1万元的定金。后李某又要求张某提供担保,于是二人在5月29 日订立了质押合同,张某将其哈雷摩托车质押给李某,并于次日将摩托车交付于李某。后来 李某因无法提供如数的电脑而给张某的业务带来影响,导致其损失5万元。在李某占有摩托 车期间,其将摩托车出质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而赵某由于酒后开车,出了交通意外,摩托车 多处损坏。赵某到周某的修理铺进行维修,赵某交付了修理费后要将车取走,但周某却以赵 某之前尚欠其修理费未还而留置了该摩托车。
问题:
1.张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张某与王某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王某的抵押效力如何?
3.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李某的质押效力如何?
4.张某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最多向李某可以主张多大的赔偿责任?
5.赵某由于过错导致摩托车多处受损,张某应该向谁请求赔偿其损失?
6.周某能否留置赵某送来维修的摩托车?
7.若本案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有效且有行使的依据,其行使顺序为何?


答案:
解析:

1.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于2011年5月25日生效。
2.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但是王某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于2011年5月29日生效,李某的质权于5月30日产生。
4.张某最多可要求李某承担3万元的违约责任。
5.张某应向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6.周某不能留置赵某送来修理的摩托车。
7.其行使的先后顺序是:周某的留置权、赵某善意取得的质权、李某的质权、王某的 抵押权。

第10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块奇石设定质押,双方于2月15日签订了质押合同,3月1日王某方将该奇石转移给李某占有,交付奇石时,王某未将奇石配套的翡翠基座一并交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自2月15日生效
B.质押合同自3月1日生效
C.质权的效力仅及于该奇石,不及于其翡翠基座
D.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该奇石,也及于其翡翠基座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B:质物占有的移转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2)选项CD: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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