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父母对子女购置房子的出资的如何认定归属?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2题:
异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与父母亲,至少有()没有血缘关系。
第3题:
A、未婚男女所生子女
B、已婚男女婚外性关系所生子女
C、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
D、已订婚的男女所生子女
第4题:
下列子女中,不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是()。
第5题:
只有同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才具有法律地位。
第6题:
()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夫妻对所生子女具有血缘关系。
第7题:
夫妇出国留学、谋生的,其所生子女如何落户?
第8题:
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如何认定?
在现代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精)与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受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的子宫内,这种方法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一般不会产生质疑。而“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其法律地位难免会产生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的精神,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无可质疑。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而且一经丈夫同意,经过人工授精技术生育了子女,这种同意和认可是不能反悔的,因为孩子已经出生,对于既定事实不容反悔,否则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精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第9题:
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1980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某男无生育能力。1988年初,两人到医院,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某女怀孕,于1989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在该案例中,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的归属说法正确的是()。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