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关于继承人的案例。王先生丧偶,下面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并且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并各有一个儿子,他们都与王先生分开

题目
单选题
本案例是关于继承人的案例。王先生丧偶,下面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并且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并各有一个儿子,他们都与王先生分开生活。某一天,王先生同大儿子大王乘车外出,不幸遇车祸,二人均不幸遇难。王先生有一笔财产,并且生前未留遗嘱。下列哪一位可以分得王先生的遗产()。
A

小王的儿子

B

王先生的弟弟

C

小王的妻子

D

大王的妻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1992年2月结婚,王先生带有一个5岁男孩小王,张女士带有一个9岁女孩小张。成婚后,张女士全职料理家务。2012年,小王参加工作,为了工作方便,搬出去住。2015年7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后来小张也下岗失去了工作。张女士没有了生活来源,迫于生活压力,张女士向法院申诉,要求小王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根据案例回答23~27题。

王先生死后,关于遗产的分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均额分配
B:应当给王女士适当多分
C:应当给小张少分,因为小张不是王先生的亲生女儿
D:应当给小王多分,因为小王是王先生亲生儿子

答案:B
解析:
本案例中张女士和小王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王女士也没有收养小王,不成立母子关系和养母子关系,更不是姻亲关系。小王是王某和其前妻所生之子,因此与张某之间是继母子关系。


小张虽然是王先生的继女,但是王先生与小张生活了二十多年,并且对其进行教育抚养,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规定,小张和小王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不因其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女士年老,又没有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可以适当多分。


小王的死亡发生在王先生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当发生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小王应当继承的份额由王甲、小王之妻和张女士继承,小张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小王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后长期与其共同居住,张女士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并付出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王对张女士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案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受理,不得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2题:

王先生和刘女士的儿子正在上初中,儿子的教育主要由刘女士负责。随着儿子学习知识难度的加深,仅高中毕业的刘女士觉得对儿子的功课辅导越来越力不从心;随着儿子进入青春期,刘女士与儿子的互动也越来越差。刘女士为此很苦恼,向社会工作者小丽求助。依据性别视角的妇女社会工作理念,小丽应提供的帮助是(  )。(2016)

A.提高刘女士的文化素养
B.教授刘女士与儿子沟通的技巧
C.促进王先生与儿子的沟通互动
D.唤醒王先生对儿子的负疚感

答案:C
解析:

第3题:

王先生有两个儿子。2017年5月,他因与次子发生口角后怒气冲冲离开家,在马路上不幸被车撞倒,生命垂危。在医院抢救时,王先生考虑到自己情况危急,当着两个儿子和三名护士的面交代:“我死后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后王先生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两子就次子能否继承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关于其次子继承权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王先生口头遗嘱交代遗产由长子继承
B.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是法定继承人,王先生无权立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
C.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王先生所立遗嘱无效
D.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王先生与次子争吵导致王先生发生车祸

答案:A
解析: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制作方便、简单,但容易被篡改、伪造,故通常加以一定的限制。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题干中王先生在立完口遗嘱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故其所立口头遗嘱有效,次子无权继承。

第4题:

雅各的两个儿子()和()杀了哈抹的儿子示剑,原因是示剑玷污了他们的妹子()。


正确答案:西缅;利未;底拿

第5题:

王先生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他的妻子是一家公司的职员。王先生的父母健在,还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弟弟。王先生有一个6岁的儿子。后来王先生在一次车祸中不幸遇难,且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王先生其家庭的总财产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按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遗产。

  • A、儿子
  • B、妻子
  • C、父母
  • D、弟弟

正确答案:D

第6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
A:万女士、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B: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C:万女士、大儿子、小儿子
D:大儿子、小儿子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第7题:

王先生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他的妻子是一家公司的职员。王先生的父母健在,还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弟弟。王先生有一个6岁的儿子。后来王先生在一次车祸中不幸遇难,且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王先生其家庭的总财产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王先生的第一顺序人中不包括()。

  • A、父母
  • B、弟弟
  • C、妻子
  • D、儿子

正确答案:B

第8题:

共用题干
张伟,男,56岁;刘翠,女,55岁,二人均早年丧偶,张伟的儿子丁丁,1998年参加工作后和父亲分开居住。刘翠身边有一个儿子东东。1999年张伟与刘翠经人介绍结婚,东东跟着他们在一起生活。2000年,刘翠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案例回答87~90题。

()不属于刘翠的法定继承人。
A:张伟
B:丁丁
C:东东
D:无法确定

答案:B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张伟的儿子丁丁,1998年参加工作后和父亲分开居住,没有尽到抚养继母父亲的义务,没有继承权。


在我国,继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属法律地位分为两种:①直系姻亲关系;②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双方由姻亲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的关系,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题中,刘翠没有立遗嘱,因此她的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其子女之间发生继承关系。

第9题:

王先生为其儿子和妻子陈女士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并指定王先生本人为第一支付人、陈女士为第二支付人,若王先生的儿子住院发生需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因办理了家庭医疗共济网,可直接使用王先生的社会保障卡刷卡用健康账户余额结算其儿子的自付医疗费用,余额不足时再使用陈女士的社保卡刷卡支付剩下的自付部分医疗费。


正确答案:错误

第10题:

甲某丧偶,父母双亡,有四子均已经成家并各有子女。一日,甲某同长子乙某乘车外出,坠入山崖双亡,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若有可证明乙某先于甲某死亡,乙的妻子和儿子又应各得多少?


正确答案:乙的妻子不应当继承甲的存款份额儿子又应得7500元。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