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公司以娃哈哈的商标权为担保,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这种担保属于()。

题目
单选题
娃哈哈公司以娃哈哈的商标权为担保,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这种担保属于()。
A

动产质押

B

权利抵押

C

不动产抵押

D

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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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杭州娃哈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娃哈哈”、“娃娃哈”、“娃哈娃”和“哈哈娃”等商标,这有利于其驰名商标“娃哈哈”得到有效保护。此四件商标构成

A.防御商标            B. 集体商标           C.联合商标            D.组合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题中娃哈哈集团用“娃哈哈”、“娃娃哈”“哈娃娃”等商标注册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就形成了联合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此题的正确答案为B。


 

 

第2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正确答案:B
【考点】保证;债的分类
【详解】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所以乙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选择之债指同一当事人约定可以对债的标的给付行为进行选择的债,而本案中乙、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都是确定的,所以A选项错误。多数人之债,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两个保证债权债务关系,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均为一人,所以D选项错误。

第3题:

杭州娃哈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娃哈哈”、“娃娃哈”、“娃哈娃”、“哈哈娃”等商标,这有利于其驰名商标“娃哈哈”得到有效保护。此四件商标构成()。

A联合商标

B防御商标

C联合商标

D组合商标


参考答案:C

第4题:

甲是一个上市公司,拥有A公司55%的股权,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中合法的是( )。

A.向总经理吴某提供借款10万元
B.通过A公司向董事长刘某提供借款100万元
C.为大股东杨某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D.为A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答案:D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选项AB错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选项C错误。

第5题:

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其所有的可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设立担保,这种担保属于( )。

A.保证

B.抵押

C.动产质押

D.权利质押


正确答案:D
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进行担保的行为。

第6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BD

《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分别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但是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人。

  选项A错误。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债的履行标的就有一种,而非数种,因此,不属于选择之债。

  选项C错误,选项B、D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对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因此,该债属于连带之债,而非按份之债。另外,连带之债的前提是多数人之债,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同时也属于多数人之债。

 

第7题:

下列商标中属于服务商标的有( )。

A、锦江饭店

B、波导手机

C、庞氏洗面奶

D、娃哈哈矿泉水


参考答案:A

第8题:

下列商标中服务商标的有()。

A.娃哈哈矿泉水

B.旁氏洗面奶

C.锦江饭店


参考答案:C

第9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答案:B
解析:
【考点】保证;债的分类【详解】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所以乙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选择之债指同一当事人约定可以对债的标的给付行为进行选择的债,而本案中乙、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都是确定的,所以A选项错误。多数人之债,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两个保证债权债务关系,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均为一人,所以D选项错误。【陷阱】D是陷阱项,考生一定要仔细阅读题干,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保证关系,各自为单一之债,非为多数人之债。倘若乙丙在同一保函上签字或与银行签订同一合同,则为多数人之债。

第10题:

某人以其居住的商品住宅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属于()。

A.保证
B.质押
C.抵押
D.留置

答案:C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36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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