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强力公司发生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向强力公司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的问题,下列选项哪个是错误的 ( )A 法院可以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B 法院可以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代表机构送达C 如果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中国境内时,可以向其送达D 法院可以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题目
单选题
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强力公司发生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向强力公司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的问题,下列选项哪个是错误的 ( )
A

法院可以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

法院可以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C

如果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中国境内时,可以向其送达

D

法院可以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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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B.只要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就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C.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D.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ABC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2)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3)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4)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

办人送达;(5)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据此,A项正确。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故B项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5条规定,采用本规定第3条第1款第(5)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第2题:

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问题》(以下简称《涉外送达规定》)对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中带有普遍性,又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人民法院要向某外国的MGQ公司送达文书,根据该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的判断,哪项是正确的?

A.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某如果只是路经中国,这时不可以向詹某直接送达该文书

B.中国律师王某是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提及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故不能向王某送达

C.该公司在我国有代表机构,把文书送达该代表机构须该公司的特别授权

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正确答案:D
[考点]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
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故A项不正确。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王某授权委托书并未提及单位接受司法文书,就表明其没有明确反对其代为接收,故B项说法错误。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代表机构,是否享有授权不是必要条件,故C项错误。D项是《涉外送达规定》第l0条的规定,故正确。

第3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

B.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C.除了适用公约、协定、外交途径以及邮寄送达司法文书的方式之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D.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司法文书,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正确答案:BC
【考点】涉外送达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所以A错误,须经受送达人授权;《规定》第8条第l款规定了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故8正确;《规定》第l0条规定:“除规定上述送迭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C正确;根据《规定》第l2条,可知D错误.是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

第4题:

中国达维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丽贝卡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可采用下列哪种送达方式或留置送达?( )

A.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丽贝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可向丽贝卡公司在中国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答案:C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AB错,不是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可以送达。C正确。D错,业务代办人应当是有权接受送达的,而不能是“任何”业务代办人。

第5题:

上海市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侵权纠纷,需要向位于法国境内的被告甲公司送达司法文书。中国和法国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监事在中国境内出差,法院可以直接向其送达
B.如果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有分支机构,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送达
C.应该首先通过《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D.如果法院一审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则二审可以径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能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5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题干中显示甲公司的监事在我国境内出差,符合送达要求。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大家一定注意,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需要有明确授权才能接受送达,代表机构则不需要。B项中是向分支机构送达,未说明其授权情况,所以不能直接送达。选项C错误。在我国向外国送达的各种途径中没有哪个优先之说,哪个快就用哪个,简单实用。选项D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大家注意,径行送达是一般规定,除外情形是例外规则。

第6题:

我国广东省的美的公司和香港的德华公司签订了500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因德华公司没有付货款,美的公司向我国的相关人民法院起诉,现人民法院对德华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予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德华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刘德华在佛山,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刘德华送达

B.德华公司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C.德华公司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送达

D.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德华公司送达,德华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在邮件回执上予以签收,应视为送达


正确答案:ABD
82.【答案】ABD 【考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解析】根据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A正确;根据第5条,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B正确.根据第5条第2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C错误.根据第7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D正确.

第7题:

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法院可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正确答案:BCD

第8题:

A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起诉到我国法院。我国法院对甲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中正确的是:( )

A.通过中国与A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B.通过我国驻A国的领事代为送达

C.邮寄送达,如果A国不反对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D.向A国驻我国的分支机构送达,并可以留置送达


正确答案:ACD
【考点】域外文书的送达方式
【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迭。领事送达的对象只能是我国国民,而不能是外国人,故B项表述错误。本题选ACD三项。

第9题:

《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对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中带有普遍性,又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假设人民法院要向M国甲公司送达文书,根据该司法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如果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杰克正好来到中国,则可以向杰克直接送达该文书
B、如果中国律师王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没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王某送达
C、如果甲公司在我国有代表机构,则把文书送达给该代表机构须甲公司的特别授权
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答案:A,D
解析:
【考点】涉外法律文书送达。详解:《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外送达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故A选项正确。B选项“授权委托书没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意味着:对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事项,授权委托书虽然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有权,但也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无权。《涉外送达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了“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即“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现为第267条)第4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据此,由于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王某即为有权。故B选项错误。《涉外送达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故并不是只能向该公司在我国境内的经特别授权的代表机构送达,C选项错误。《涉外送达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故D选项正确。

第10题:

中国某公司与甲国某公司因贸易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有关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并涉及向甲国某公司送达的问题。依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方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B.公告送达的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C.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D.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答案:B,C
解析:
依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国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因此,A错误。BC符合上述规定,是正确的。D错误,留置送达依规定主要对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而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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